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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制度之弊反思:城管小贩都是制度受害者

2013-08-13 09:10:28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执法探索:四权分离 城市:陕西西安

      西安莲湖区城管执法局实行“四权分离”之后,检查权由局督办中心统一行使;调查权由各中队按督办任务行使;处罚权由中队法制员、局法制科、分管副局长三级审查行使,对案情复杂和处罚超过5000元的还要召开案审会;强制权交由莲湖区法院城管巡回法庭行使。同时还出台规定,收回各中队的空白法律文书,取消了罚款票据,当事人只凭正式的处罚决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金,这就从源头上防止了乱罚款。

      科技探索:数字化城管 城市:北京、辽宁沈阳

      沈阳数字化城管系统把城市管理区域划分成若干个万米大单元网格,把城市管理的对象划分为部件和事件:部件即所谓的市政设施、固定设施类,比如交警设施、市政设施、井盖、路灯等;事件就是自然或者人为因素导致破坏的情况。全市400多名数字化城管监督员,每天在自己的责任网格内进行巡查。

      “三无”缺陷令城管既“先天不足”,又“后天失调 城市管理必须变“行政执法”为“服务”

      城管自有其几乎是与生俱来的三大缺陷:没有条条领导,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服务职责。其中既有“先天不足”,又有“后天失调”。但是,这样的一个“三无”部门,同时又是一个以没收、罚款等强制性手段与社会打交道的“执法部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城管执法部门的设立,本身就是引发冲突的原因。

      缺乏统一管理存在“失控”风险

      城管执法部门,主要在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县级市)和县(区)这两级设立。再往上,在中央和省级,似乎并不存在城管的条条领导和上级部门。

      回顾历史,上世纪90年代初,关于市场管理,有“N顶大草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之说。为了管好“破草帽”,一些地方政府就将一部分政府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剥离出来,专门成立一个机构来进行“综合管理”,于是就有了事业单位性质的城管执法机构。进入新世纪,有些城市将城管执法正式列为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其工作人员也转为公务员编制。近年来,可能是为了“维稳”的需要,城管执法部门迅速普及到县一级。

      从以上的历史回顾中可以看到,“城管执法”这个政府机构是地方政府自行设立的。与其他政府部门不同的是,城管执法在国务院与省级的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中并没有其位置,甚至也没有挂靠在中央或省级某一政府职能部门之下。在中国政府行政体系中,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比特殊国情更特殊的市情和县情。通常,在中国,没有条条的统一管理,可能就意味着有“失控”的风险。

      城管执法没有合法性滋生乱象

      “城管执法”在国务院中没有相应的位置,其原因恐怕是要为建立这样一个政府部门找到法律依据有点困难。在《国务院组织法》中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要由人大通过建立“城管执法部门”,这应该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何况,“城管执法”涉及的都是城市基层管理中的琐碎小事,说起来似乎也没有必要惊动国务院、省政府和全国人大、省人大。所以在历次政府机构改革的“三定方案”中,从未提及“城管执法”这个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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