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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存漏洞使高收入者受益

2013-01-17 10:58:05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改进和创新
      ———访著名经济学家陈淮

      陈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原主任,最近转任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城乡建设经济系主任、一级研究员。当经济参考报记者就住房公积金方面的若干疑问向他请教时,这位对我国住房问题特别是政策和制度层面问题堪称权威的学者看似不假思索,但透过不疾不缓、娓娓而谈的分析解答,可以看出其对住房问题了解之熟稔、研究之深入、积累之深厚。
      《经济参考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近期人们对公积金缴存额的不平衡多有批评,您认为目前不同单位缴存额的明显差异是否合理?
      陈淮:首先说,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之间,在公积金缴存额上存在差异,哪怕是较大的差异,也是正常、合理的。一方面,公积金是以工资为基数缴存的;人们的工资存在差异,公积金缴存额就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政策规定,公积金提取比例是允许单位、雇主有个选择区间的;例如按照工资的5%-12%提取都符合政策规定。这个差异的确可以达若干倍。例如月薪1万元,且按照12%上限缴存公积金的,加上雇主按照1:1缴存的部分,每月可缴存2400元;而月薪3000元,且按照5%比例缴存的,加上雇主配缴的部分,每月也仅缴存300元。两者的差距是8倍。我们所举例的这两个数据,还只是中等偏上与中等偏下之间的差距,还不是最高和最低之间的差距。但这个差距是必要、正常且合理、合规的。高收入者多缴存,固然有利于高收入者享受更多政策优惠,但同时也增大了公积金的累积规模、加快其累积速度,使公积金能有更多资源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这本身就是一种互助性的体现。
      坦率说,社会上有种比较普遍的模糊认识,很多人似是而非地把公积金理解为是“国家发钱”。应当明白,公积金不是政府给钱,不存在发给谁多、发给谁少的问题。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的保障工具,大家共同缴存的钱是公积金唯一的资金来源。
      公积金缴存上的不合理差距不在于区域、行业之间正常工资水平基础上的差距,而在于在一些垄断部门中的既得利益群体以种种合法不合法的名义占有了应属于国有所有者的利益。这些收入水平奇高部门的问题不在于公积金缴存的多少,而在于其收入中有一部分来自于对国有收益的非法侵蚀,还有一部分来源于依靠垄断地位获取的垄断收益。要改的不是公积金,而是打破垄断、抑制既得利益群体的贪婪。
      《经济参考报》:在当前一些讨论中,有声音批评说,公积金的低息贷款、多存多贷的政策实际上是中高收入群体购房占便宜;而低收入群体缴存公积金很少,且提取难度大,很难真正受益。这能说是一种“劫贫济富”吗?
      陈淮:公积金主要是用来帮助社会中间阶层,或者叫工薪阶层,满足他们住房需求的一种政策性工具;如果您所说的“低收入群体”是指社会低端困难群体,那可以明确说,公积金本来就不是帮助他们满足住房需求的主要政策工具。这个群体的住房需求应当由另外的政策来满足,例如廉租房、公租房等。贷款低息本身就是公积金互助性的具体体现,这没什么不对。多存多贷也是一种公平合理;多存者也是工薪阶层,也有权享受公积金的保障;他们合理的住房需求也应当支持和满足,这也没什么不对。
      很多人只看到了多存多贷一条,就下结论说是“劫贫济富”,这恐怕失之于片面。人们可能忽略的一点是,实际上利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对多套购房、反复购房、超过一定居住标准购房以及购买奢侈性住房等是有明确的禁止性、排斥性规定的。“多存”只是符合“多贷”的资格,未必符合“多贷”的条件。从制度的设置原则说,公积金贷款支持的只应是基本需求、改善性需求、自住性需求以及首次置业等合理需求。
      当然,就是在工薪阶层中,也是可以分出收入高低的不同群体的;公积金贷款制度也的确存在很多亟待改进、完善的地方。例如对租房住的过渡性需求、对卖旧换新的改善性需求等就应当有更合理的制度性安排,更大支持力度。
      目前的公积金制度有没有不公平的地方?确实有。但主要并非在“高收入者有机会更多享受低息贷款”上。这只是一种表层不公平。真正的不公平在于高收入者享受了累进的高额财政补贴。而这违背了公共资源配置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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