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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存漏洞使高收入者受益

2013-01-17 10:58:05   来源:经济参考报   

      公积金是免个人所得税的;而个税是按收入高低实行累进税率的。漏洞就在这个地方。我们举个例子看。一个月收10万元的人按12%缴存率缴存公积金,加上单位按1:1配缴的12000元,这个人通过公积金缴存可享受免税额达每月10800元,或者说,实际享受了财政暗补每年129600元。而月收入5000的人,就是按12%缴存公积金,能享受的财政暗补最多也只每年1260元。薪差20倍,财补差高达百倍!
      月收10万元并非目前工薪收入群体的顶端,月收5000元也并非工薪阶层的低端,而且还都是按12%缴存率计算,这两者之间享受财政暗补的差距尚且这么大。当然,按照公积金管理规定,公积金缴存本来是“封顶”的,通常是由省一级政府规定最大缴存额不能超过当地平均工资水平的若干倍。就是说,公积金缴存额达到“封顶”线后,实际工资收入再高也不能更多缴存。但在现实中,很多地方对垄断行业“缴存额封顶”和“12%缴存上限”采取“睁一眼闭一眼”的对策。因为对公积金归集管理单位来说,多存总是有利无害。前不久就有媒体报,广东省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最高为9500元;在一些银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超过万元。
      如果说与月收10万元级的比较尚不具备普遍意义,咱们再举一个月收入1万元的和月收入5000元之间比较的例子。仍假定两者都按12%公积金缴存率,月收万元者可享受免税每月480元,年享财政暗补5760元;与月收5000者比,两者薪差为2倍,财补差近5倍!
      这才是真正的不公平所在。特别提示,免税免的可是社会公共资源。
      《经济参考报》:您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低收入群体上是否应有更多改善?例如可否考虑拓宽使用渠道和降低提取门槛?
      陈淮:我们恐怕先得明确,您问题里的“低收入群体”是指的收入相对较低的群体,例如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还是指城镇居民中的低端群体、困难群体?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对这两部分人群的保障政策是不一样的。
      应当强调,住房保障体系是分为救助型保障、援助型保障、互助型保障和自助型保障四个层次的。对于低端群体来说,满足他们基本居住需求的政策主体是救助型保障,例如廉租房;对于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来说,政策主体是援助型保障,例如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贴阻、贴息以及优先配置资源的小户型房等。对后者的政策目标是满足他们过渡性需求、提高他们的抗风险能力和不断增强他们的私人资产累积能力。
      公积金是典型的互助型保障工具。在住房保障体系中,公积金从来都是补充性、附属性的,而且主要针对的是具有一定的自我购房能力、但不充分或者暂时不充分的社会中间阶层。指望用公积金来保障社会低端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这本身就是一种对住房保障体系功能的错位认识。
      需要指出,在前期一些政策设计思路中,颇有一些人提出要挪用公积金来建保障房。这等于是把救助穷人的责任转嫁到了中间阶层的头上。我们一定要明确,公积金是缴存人的私人资产,不是政府资产。从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公共政策是把社会中间阶层的资产挪用来救助穷人的。救助穷人就是政府的责任,救助穷人的资源来源应当是从富人身上收税。如果政府觉得需要给低端群体以更大额度、更宽松条件的贷款,政府就应当提供担保和贴息,而不能把风险强加到公积金缴存人的私人资产上。简单地说,“拓宽低收入群体的公积金使用渠道和降低贷款门槛”,恐怕是把公积金当成政府财政的援助资金了。
      《经济参考报》:对中等收入者来说,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是否也存在着额度偏低、手续过于繁琐的问题呢?您认为应怎样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公积金的互助功能呢?
      陈淮:前面已经强调过,公积金不是政府的钱,是缴存人的私人资产。在贷款程序上对缴存人的资产安全刻意加以保护是必要的。而且公积金从来不是解决“买得起房”的主体性信贷来源,公积金同样要求贷款人有还款的信用基础。公积金管理者必须对缴存人的资产安全负责。
      公积金的管理制度的确存在很多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目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公积金的代际互助功能远没有充分发挥。高缴存人群可能不需贷,而急需的年轻人只能贷很少。而且贷款规定上缺乏区别化政策,对首次置业、卖旧买新的改善性需求等的支持力度远不充分。此外还有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利息等收益的归属被有意模糊化,被当成政府资产无偿占有。这是严重侵害缴存人利益的做法。说严重一点,这是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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