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设救助基金为交通事故受伤者垫医药费
2013-01-16 10:54:27 来源:青岛早报
垫付程序:
5个工作日内划拨费用
用于抢救费用的基金垫付,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提交经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抢救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发生的抢救费用进行审核确定,符合垫付要求的,自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
费用追偿:
肇事方不还钱将被起诉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及时向事故责任人发送《偿还道路交通事故垫付费用通知书》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对不偿还垫付费用或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追偿。
各方说法
交警:
有利于解决救助费缺口
昨天,记者在联系了市交警支队事故处王红建处长后了解到,目前我市在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被送往医院后,医院一般会立即通过“绿色通道”给予救治,一旦找不到肇事人,或者肇事人没有赔偿能力,医院将面临一部分损失。“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将缓解医院的压力,令医院用于紧急救助的费用缺口得到填补。
医院:
每年都有没着落的费用
“这种情况每年都存在,没有办法,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得先救人。”昨天,海慈医院工作人员说,在遇到紧急情况,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被送到医院,即使无法支付相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医院也会先马上救人,如此一来医院就必须要面临费用最终没有着落的可能。记者随后又联系了骨伤医院及中心医院等,工作人员也均表示,实际操作中的确出现过 “交通事故救治没人付账”的情况,很多时候医院只能自行“买单”。
财政:
出台细则完善《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是在国家和山东省政府的相关规定基础上出台的,其中资金来源部分规定的比较明确,财政部门正在设立专项账户。但因为《暂行办法》涉及的部门比较多,而且救助的比例等具体内容不够详尽,因此需要制定相关的细则来完善《暂行办法》的实施。据悉,目前全市还没有交通事故受害人依照《暂行办法》中的规定享受到救助。
交通事故逃逸案例
2012年8月25日晚11时许,黄岛区滨海大道唐岛金湾小区路段,一名打扫卫生的环卫工人被车撞死,肇事车辆逃逸。
2012年8月27日早晨,从湖北来青的李先生在中山路过马路时被一辆车撞倒,肇事司机不但没下车,反而驾车逃逸。
2012年10月9日晚9时30分许,李沧区金水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严重撞伤一名大学生后迅速逃逸,受伤大学生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0月20日晚11时20分许,辽阳东路青银桥下路段有一名男青年倒在路边,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辆逃逸。
2012年12月2日晚7时30分,在工地打工的小王和工友外出吃饭,经过辽阳东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飞,肇事车辆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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