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设救助基金为交通事故受伤者垫医药费
2013-01-16 10:54:27 来源:青岛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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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一旦肇事方逃逸或者肇事方因没有缴纳保险不具备赔偿能力,受害人一方的救治将受到很大威胁,尽管全市各家医院均设置了“绿色通道”先救人后收费,这笔救治费用的缺口如何填补依然是一个空白。昨天,记者了解到,目前已出台《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将由财政、公安、保监、法院、卫生、民政等多个部门联合组成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并通过交强险、交强险营业税、违反规定行为罚款等七大途径吸收资金用于保障交通道路受害人的及时救助。
暂行办法即日起实施
背景
根据 《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和2011年,全国和山东省政府分别出台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为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青岛市政府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市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包括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来源、申请程序、支付方式等内容。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受害人”为被保险之外人
解读
据悉,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辖区内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专项基金。其中,“受害人”是指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丧葬费用为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扣除居民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后,殡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等服务费用。
抢救费用包括,医疗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各种医疗费用。
基金管理:
救助基金将“专款专用”
“救助基金”实行市、县级市两级筹集,市本级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财政分别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救助基金的归集、分配。市级、各市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市财政局、市公安局、青岛保监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农机局等部门负责人将组成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为救助基金的管理部门。
基金来源:
救助基金包括七大来源
市级救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按照全市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各区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交强险营业税的一定数额安排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入市级国库部分;救助基金孳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基金垫付:
垫付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不得实施救助。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垫付的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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