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引发法律问题:买卖的房屋,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2013-04-26 15:09:24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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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4·20”7.0级强烈地震已经过去146个小时。除了抗震救灾,一系列和物权有关的法律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买卖的房屋,毁损风险由谁承担?房屋倒塌还要还银行贷款吗?地震期间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汶川地震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曾对上述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因震造成房屋不能交付
买方可退房
意见(二)第一条规定: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交房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因地震不能实际履行或者实际履行费用过高的除外;因地震造成房屋不能交付或者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条件,买受人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震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订立
卖方应返还订金
第二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
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地震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房屋交付后
毁损风险由买方承担
第三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规定:因地震灾害致使在合理期限内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