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引发法律问题:买卖的房屋,毁损风险由谁承担?
2013-04-26 15:09:24 来源:人民网
因震未能签订贷款合同的
购房合同可解除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地震导致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震导致房屋垮塌
租房合同可终止
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因自住房垮塌或者经鉴定成为危房无法居住,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收回自住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要给承租人合理期限腾退房屋。
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因承租房已经垮塌或者经鉴定成为危房需加固或拆除,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震引发建筑物倒塌砸伤人
房主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规定:因地震灾害引起房屋垮塌、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规定:因地震灾害致使堆放物品倒塌、滚落、滑落或者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规定:因抗震救灾需要采取的排险、抢修、拆除等紧急避险行为造成公民人身或者公民、法人财产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震造成厂房严重损坏
租赁合同可解除
第十一条规定:租赁经营期间,因地震灾害造成租赁经营的厂房、设备以及经营场所严重受损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当事人起诉要求解除租赁经营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地震造成所处地域的消费水平降低、经济不景气等经营环境改变为理由,主张预期经营目的不能实现,承租人要求减少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