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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房屋拆迁拟最低补46平 新《办法》开始征民意

2013-04-10 11:51:19   来源:鲁网   

    今后房屋征收将更加有法可依

      拆迁主体拟将变成政府而非开发商,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断水断电搞拆迁将明确追责……记者获悉,日前,为提高立法质量,《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公布后,邀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您有什么想法可致电致函反馈《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3年4月15日前通过济南市法制办网站或来电、来函反馈。地址:济南市经十路20800号 市法制办 法规处 电话:82095769邮编:250002 电子邮箱:jns-fzbfgc@163.com

      [拆迁主体] 从开发商变为政府
      记者采访获悉,按照现行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于“拆迁人”的定义为:依照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根据征求意见稿,济南市辖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征收主体和征收主管部门拟将明确为——市、县(市)人民政府依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具体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此外,在征收委托方面,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

      [征收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须先公示
      按照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今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征求意见稿,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收费用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安置房建设费用、补助和奖励资金等。
      此外,征收费用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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