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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养老保险改革方案 设10年过渡期

2015-02-25 15:27:22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去了新单位咋办?
    转移前后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此次改革也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出了规定。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等城镇从业人员统一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两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是一致的。 这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职工之间的有序流动。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 (指设区的市, 含省直) 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只转接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是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在转接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按规定转移部分基金。据了解,无论哪种转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 都连续计算,参保人员的利益不会因转移而受损。这就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人员正常流动, 打开了“通道” 。
    ●职业年金咋建?
    单位和个人按工资比例缴。我省改革方案还明确了,要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下一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省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这种多层次的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在实践中,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的形式存在和发展。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一大特点是,为改革范围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由两部分构成,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这两部分资金构成的职业年金基金都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工作人员退休时,依据其职业年金积累情况和相关约定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名词解释
    养老保障“双轨制”

    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如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跨地区关系转移接续困难,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差距过大等,因此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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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在全国率先破除养老“双轨制”工资和补贴都纳入缴费基数 个人账户须由个人缴费
    我省破除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按照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单位将按照工资总额的20%缴费,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 形成。此外,新政设立了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新旧两办法同时计算养老金待遇,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并设置封顶限制。
    【背景】 养老制度公平呼声渐高
    省人社厅厅长韩金峰表示,上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实行大体相同的退休制度,即退休费由单位负责,标准按退休前工资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随着国有企业改变统收统支体制,逐渐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率先实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机关事业单位一直沿用原有退休制度,形成了养老保障的“双轨制”,并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现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费用由财政或单位承担,单位之间负担畸轻畸重,一些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一些基层事业单位退休费不堪重负,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跨地区关系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三是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待遇差距拉大,对“双轨制”、“待遇差”等问题,社会反映强烈,要求实现养老制度公平的呼声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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