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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猪贩两次“被精神病” 诉四部门索赔200万

2013-06-21 09:23:07   来源:新京报   

      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警方的接出警行为,要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集证据、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等严格程序要求。但是被告没提供任何证据,没法证明这次出警的合法性。

      对此,被告兰山分局代理人称,警方借车属于“帮忙”,而非出警行为和行政行为。

      他表示,警方此次的行事方式是“(有人)打电话—求助—帮忙”,警车将刘刚送至救助站不属于行政行为。由于救助站已下班,再由警车将刘刚送往荣军医院,此时的警车是被借用。

      刘刚当庭反问:“你往外借车,怎么还借警察呢?”

      民政局:只是报警没有其他行政行为

      临沂市民政局代理律师称,在刘刚第二次被强送精神病院时,该局工作人员只是打电话报警,报警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刘刚两次被送精神病院,民政局未作任何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拿出一张由兰山公安分局提供的《110接处警信息单》,其中注明:“经处警了解,该男子自称叫刘刚,不听劝解,还跑到旁边吃树叶。民政局联系荣军医院出车将刘刚送往荣军医院治疗”。

      包龙军称,单据上写明刘刚被送精神病院是“民政局联系的”,临沂市民政局难以推脱“无具体行政行为”。

      救助站:刘刚符合救助条件

      原告称,据山东省对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规定。救助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不享受城乡低保、或者农村无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不属于救助对象。

      “他是信访人,有明确住所、是商人有较高收入”,原告代理人称,刘刚并不符合救助标准。就算他是救助对象,救助站也应在24小时内完成对他身份的登记、核实、建档等工作。刘的身份证件,出事后便被公安机关收走,“如果他是精神异常人员,为什么两次均不通知‘监护人’”?

      被告代理律师称,救助站是按规定将刘刚送往“指定地点”救治,遵循“先救治、后救助”原则,“完全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

      他说,刘刚在民政局上访时,曾出现精神异常行为(当地警方描述为下跪、吃树叶)。刘刚出现狂躁、上蹦下跳等异常行为,也无法告知姓名和家庭住址,“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有义务把他送到法定救助机构”。(记者孟祥超)

      ■ 对话 “上访是为猪讨公道

      新京报:临沂说你大哭大闹,“癔症”,所以才送你去精神病院?

      刘刚:没有。我只有争执的行为,我的猪死得很冤,我是为它讨还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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