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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保计个税规定引争议 专家称公众误读

2013-02-07 10:20:36   来源:新京报   
      近日,国税总局表态“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不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后,“大病医保金要缴个税”的话题,在网络上引发质疑。有网友认为是“从救命钱上‘拔毛’”。
      昨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工学院社保系副教授熊贵彬表示,部分网友的埋怨应为误读。税务总局所称“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应是指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自行或由所在单位统一购买的商业大病险。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人员说,根据规定,工资缴纳的社保等费用只能在计征个税前扣除“三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据悉,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只包括两部分,统筹部分和大额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方式是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单位承担的部分为工资的10%,其中1%为大额医疗保险,个人承担的部分为工资的2%再加3元,其中3元为大额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包含在基本医疗保险中,并不等同于大病医疗保险。
      上述服务人员称,单位和个人自己缴纳的商业性保险,是不能在计征个税前扣除的。因此,大病医疗保险金需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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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病医保方案正在制订
      对于国务院已出台的大病医疗保险政策,记者昨天获悉,北京的具体方案还在制订。
      北京市副市长丁向阳在今年市两会上表示,按照人力社保部的要求,北京的大病医保政策会引入商业险模式,患病人员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医保报销后,再通过商业险进行二次报销。对于重特大疾病将会根据不同病种的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充报销方案。
      据悉,进入北京调研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恶性肿瘤、白血病、器官移植等。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局长张欣庆也曾表示,北京设立补充医疗保险不存在个人增加任何形式缴费的问题。
      
      Q1 “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是否需缴个税?

      个人无需缴费则不计个税
      去年8月,6部门发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指导意见》,目的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熊贵彬称,根据指导意见,“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资金来源是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结余,交由商业保险机构运行,对城乡居民大病进行二次保险。对于补充报销是否会增加个人负担、或让市民通过其他形式“买单”的问题,此前国务院医改办主任孙志刚曾明确表示,大病报销所需要的资金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熊贵彬认为,“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无需个人缴费,也就谈不上需缴纳个税。
      此外,按照指导意见,其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居民保险、新农合参保(合)人。即为城镇非就业人员和广大农村居民。因此,广大的城镇企业职工并不参加这项保险,也不涉及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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