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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下月起可查个人信 不良记录有效期5年

2013-02-02 09:44:49   来源:青岛早报   
      酝酿已十年之久的国内首部征信业法规终于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正式公布,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届时,个人可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值得注意的是,“要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也属违规”是首次纳入上述规定中,不良信用记录的有效期也由终身变成了5年。

      解读:

      保存期限设定为5年

      按照《条例》,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将删除。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据了解,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

      央行相关负责人还特别提醒,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的5年,而并非不良行为发生之日起的5年。比如一笔贷款在1月1日逾期未还,一直到10月1日才偿还,那么不良记录保留的5年,将是从10月1日开始计算。

      此外,条例规定,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较此前修改稿的“每年一次”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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