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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讨薪揭开中铁四局用工黑幕

2013-01-09 11:31:38   来源:新浪财经   

      承包人表示愿付工钱

      根据程国忠提供的系列资料信息,记者辗转来到中铁四局所在地——安徽省省会合肥。通过电话联系,记者找到了集包工程第六项目部的项目经理何晓龙。

      何晓龙的办公室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宿松路666号大厦,其另一身份,是中铁四局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代表公司在集包工程第六项目部任项目经理。面对记者的来访,何晓龙觉得很是惊讶。何晓龙表示,集包工程第六项目部已经完工一年多了,工程结算也基本结束,欠程国忠的尾款只有30余万元。

      对于拖欠民工工资,何晓龙称是子虚乌有的事情,他从来没有接到工人关于拖欠工钱的投诉,这都是程国忠和他公司内部的事情,与中铁四局和项目部没有关系。何晓龙表示,中铁四局领导对于民工工资问题,历来非常重视,并采取过多种方式,有效确保工人能按时足额地领取工资,甚至在操场上用现金向民工发放工资,以确保民工工资不被包工头挪作他用,受到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

      对于张俊智和崔善善等人向记者提出的投诉,何晓龙表示,如果这些被程国忠拖欠工钱的工人,愿意到中铁四局这边领取工钱也可以,最近他将派员与程国忠最后结算,这些工人可以与他联系领取,但是相应数额,要从程国忠的工程尾款中扣除。

      对于程国忠提出的600万元欠款,何晓龙笑着告诉《法人》记者,根本没有那样的事情,最终结算的尾款只有30余万元。至于程国忠后来申报的一百多万元款项——用于弥补工期延长和工程材料价格上涨等损失,从实际与人情角度考虑出发,中铁公司现在愿意给这个钱,这也只能说是人道主义援助。

      法律专家称多处违法

      经过何晓龙经理向《法人》记者确认,这些民工的工资总算有了着落。但程国忠与何晓龙及其背后公司的纠纷,却仍然扑朔迷离。

      如何有效保障民工按时足额获取工资的权益不被侵犯,记者为此采访了华中科技大学法学副教授尹建国。尹副教授表示,其实我国目前对工人权益的立法保护已经比较到位,但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往往被相关单位打折执行,或变着法子来“规避法律”,却无法改变其违法的本质。

      尹建国教授表示,从本案来看,中铁四局中标集包工程后,存在多处违法的情况,这些相应的违法情况综合起来,才最终导致了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社会恶果,而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还仅是违法所导致的社会恶果之一。

      尹建国教授认为,首先,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主体,其与中铁四局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样,独立行使法人主体权利并承担义务,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凭借其资质等条件中标集包工程,就应当由其完成其中标的项目,不得分包转包集包工程第六项目部的工程给中铁四局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作。

      其次,中铁四局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集包工程上,把土石方工程又以劳务分包的方式将其交给了程国忠旗下的劳务公司,并耗时一年多方完工。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全国人大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确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

      再次,集包工程第六项目部是临时机构,其真正的法律主体应当是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无独立法人资格,也无权制作公章对外使用,其用之与包头市金龙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理应受到查处。

      尹建国教授认为,还颇值得一提的是,施工方垫资施工的现象目前在我国普遍存在,但《招标投标法》对此做了禁止性规定,禁止由施工方垫资施工。因此,程国忠旗下的公司作为劳务分包方,不应当借款垫支工程款并施工。如果程国忠有相关证据证明,工程施工的相应成本费用应当由集包工程承包方承担。

      尹建国教授表示,违法的分包转包行为,因其施工主体的变化而导致相关责任的缺失,会导致一系列社会恶果发生,民工工资被拖欠只是其恶果之一,民工反映的工程质量差、恶性拆迁等系列后果发生,也就不难理解了。而对于民工投诉情况的处理,本刊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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