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通过 调整公摊面积

2013-02-28 10:31:06   来源:齐鲁晚报   点击:


      给予县级市一定的调整空间
      26日,在青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万振东作了关于《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据介绍,部分区(市)提出,草案规定的就地房屋补偿标准中,各县级市的情况各不相同,与市区也有差别,特别是在最低保障面积、房屋公摊面积等方面,情况差异较大,建议考虑给予县级市一定的调整空间,以增强法规的适应性。
      根据这些意见,草案修改稿作了调整,提出县级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规定的补偿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政府备案。

      “房小地大”,将评估土地价值
      据介绍,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实践中有的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房小地大”,特别是在“城中村”这种情况较多,对这些房屋的征收补偿,应当考虑多出部分的土地价值。根据这一意见,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款:被征收人的土地权属面积大于房屋权属面积的,征收评估时应当对多出部分的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
      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补助,由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房屋征收与补偿 国内率先立法
      “条例草案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公摊面积的计算和补偿方法,而且增加了被拆迁人的补偿水平。”万振东说,该法规是青岛市根据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而制定的第一部法规,也是首次提交人代会征求全体代表意见的法规,对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探索多渠道的法规项目提出、起草机制和代表大会行使立法职权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会议表决通过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待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按法定程序公布,有望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该条例发布实施后,将成为全国第一部有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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