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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起网购商品7天内可无理由退货

2014-02-14 09:02:35   来源:北京青年报   
      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该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办法》还规定,尚不具备注册条件的自然人,需第三方交易平台登记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但未硬性规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此外,对网络商品交易中“信用评价”、“推广”等必须如实披露信息,避免消费者误解等首次做出明确规定。

      据悉,根据这一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通过微博有偿推广商品需进行明示

      现状:目前,一些网络企业会付费请名人或明星、网络“大V”等为其产品做“推广”,例如,夸赞某家销售的产品质量好、价格公道等,从而带来关注和提高销售。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有些明星转发一条推广某产品的微博,要价已经超过了30万元,但微博中,并不会注明这是收费推广。

      如果这些推广存在虚假代言、说昧良心话是否属于违法?北青报记者也了解到,对此类“网络推广”行为如何界定尚存空白。

      新规:根据《办法》,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此外,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其真实情况。

      交易平台不得任意调整网店“评级”

      现状:目前,在淘宝网上,商家的桃心、钻石、皇冠、金皇冠等“标记”代表商家累计销售的数量。多数消费者会认为,上万笔生意的“皇冠店”貌似更可靠。这些销售数量累计的信用和消费者好评率是店主赖以生存的必需品。许多消费者也好奇这些好评率、信用是真实的吗?网络平台提供者有权出售“信誉”吗?

      新规:《办法》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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