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上访农妇“被精神病”后遭扎针电击
2013-07-19 09:19:1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双方争吵了一个多小时,被告精神病院的代理人又提出,吴春霞出院时拒不带药巩固治疗,由于“偏执型精神病”容易复发、波动,所以,需要法院确定其是否正处于患病期间,是否具有民事行为和诉讼能力,故申请延期审理。按照法律规定,这种“特殊程序”的申请,应由被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川汇区法院受理。接着,法官便宣布休庭。
刚走出法院,吴春霞就马上拨通了川汇区法院负责人的电话,对方随即承诺,一定不会受理。
几天后,精神病医院的代理律师向川汇区法院申请立案,果然遭拒,“他们说,吴春霞刚刚又去立案庭闹了一回,现在没人敢立这个案。”
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看来,吴春霞上访诉讼多年,在周口,即使公检法也怕她,他们为了维稳,却损害司法公正。当然,吴春霞不同意这个说法。“法院本来就该为我申冤。”
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称,河南省精神病院将吴春霞按照精神病人收治存在过错,原因有三:1.根据被告《门诊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只有病人的监护人或司法机关才能送病人入院,而本案中只能确认送吴春霞的,是其嫂子王霞,并非其法定监护人,被告精神病院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司法机关送治;2.即使送治人合乎规定,被告也仅仅根据王霞的陈述,便收住入院,按照“狂躁型精神病”治疗;3.原告吴春霞被收治时间为2008年7月26日,病历记载的确诊时间为2008年10月23日,而在当日的治疗阶段小结和5天后该院一位副主任医师在查房记录中的记载,“建议进行司法鉴定”,说明当时被告对原告是否有精神病,尚不确定。
沈丘县法院判决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误工费5841.1元、医疗费4302.1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1万余元。
一审后,吴春霞和医院都提起了上诉。6月15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小桥街道办事处参与送治吴春霞的事实,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街道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其中,仍包括那10万元精神抚慰金。
虽说被判“共同赔偿”,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并未联系小桥街道办事处协商赔偿比例。该院医务科科长娄涛知道,“这根本没指望”,办事处在三次庭审中,都将送治一事推得干干净净。
吴春霞则听说,沈丘县法院曾查过小桥街道办事处的账户,发现无款可划。
最终,判决款由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全部甚至超额埋单。这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看来,并不奇怪,“法院跟办事处都归周口管,我们是新乡的,肯定尽着我们执行了……”
“被精神病”近4年的吴春霞,最终脱掉了头上的“精神病”帽子。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医务科科长娄涛则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该院建院61年来,第一起因“被精神病”治疗纠纷而败诉的案件。
控告公安机关
在起诉精神病院和办事处的同时,吴春霞还打着另一场官司:控告违法办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