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三天不休息 济南市区劳动者最低可拿444元加班费
2013-04-03 10:52:35 来源:鲁网
根据国务院清明节放假安排,4月4日、5日、6日放假3天。那么,对于有些由于工作需要而无法享受休假的市民来说,能拿到多少加班费呢?记者为您算了一笔账。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清明当天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工资3倍的加班费,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据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而5日、6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每天则需要支付劳动者两倍日工资。
自今年3月1日起,山东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调整后的山东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380元、1220元、1080元,平均增幅12%;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14.5元、12.5元、11元。其中,济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至14.5元。
记者了解到,加班费计算公式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您的月工资/21.75(月计薪天数)*3(三倍工资)*加班天数;公休日加班费=您的月工资/21.75(月计薪天数)*2(两倍工资)*加班天数。据此,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劳动者在清明当天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补休的话,按照济南市区最低月工资1380元计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80/21.75(月计薪天数)*3(三倍工资)≈190.34元,公休日加班费=1380/21.75(月计薪天数)*2(两倍工资)≈126.90元。那么,若市区劳动者加班三天,不安排补休的话,至少要拿190.34+126.90*2=444元的加班费。
前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三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前发放给劳动者,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可通过举报投诉电话:89731853、89731852,举报投诉地址:经二路164号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中心,或通过济南市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http://www.jnldjc.gov.cn/)进行网上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