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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3-02-20 11:37:23   来源:粮食局网站   


      二、检查方式和时点
      (一)检查方式
      为进一步提高检查效率,增强检查效果,在今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继续由国家粮食局委托部分省(区、市)按在地原则进行中央和地方事权粮食的重点检查。今年受委托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重庆、湖北等6个省(区、市)(以下简称“受委托省区市”)。检查工作分企业自查、市(地)级普查、省级复查、国家抽查四个阶段进行。委托的具体要求另文通知。其他省份的检查工作安排,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原则,由省级粮食部门商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确定。可以参照受委托省区市的做法进行全面检查,也可结合春季粮油安全检查进行部署,检查工作包括企业全面自查、省级有关部门组织重点复查,其中,是否开展市级普查由各省自定。检查期间,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随机抽查或突击检查。
      (二)检查时点
      受委托省区市以2013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其他省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检查时点,但要在6月底以前完成检查工作。

      三、进度安排
      (一)受委托省区市检查进度安排
      1.准备阶段。3月中旬前,地方各级粮食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上报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做好粮食库存分解登统、动员培训、检查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督促企业在3月25日结报粮食统计库存、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4月1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下达至市(地)级粮食部门作为普查依据,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同时落实跨省储存粮食的委托检查手续。中储粮总公司分支机构配合做好中央事权粮食的分解登统工作。
      2.自查阶段。4月10日前,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普查前的准备。
      3.普查阶段。4月20日前,由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抽调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逐库、逐仓全面普查,切实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
      4.复查阶段。4月30日前,省级粮食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农发行分行派出工作组,中储粮总公司有关分支机构派员配合,对辖区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并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库存粮食质量卫生情况的扦样检验工作安排在复查阶段进行,具体安排由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另行通知。
      5.抽查阶段。5月,国家有关部门派出联合工作组,对受委托省区市粮食库存进行随机抽查。中储粮总公司派员配合。
      6.汇总报告阶段。5月31日前,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联合上报普查结果,省级粮食部门对普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编写本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并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报送国家粮食局。
      (二)其他地区检查进度安排
      3月底前完成本省(区、市)检查方案的制定,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有关检查的内容、范围与受委托省区市相同。各阶段工作部署可参照受委托省区市的要求。检查工作进度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情况合理安排,期间,国家有关部门将派检查组进行突击抽查。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并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本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企业自查汇总表格,同时按要求逐级汇总报送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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