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枣庄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类材料准入目录》的说明
2017-09-26 09:39:39 来源:枣庄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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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负担,进一步削减证明盖章材料,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鲁办发〔2017〕32号)部署要求,经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梳理审议,清理了一批证明材料,形成了《枣庄市村(社区)开具的证明类材料准入目录》(以下简称《准入目录》),现予以公布。
今后,凡未纳入《准入目录》的证明材料,各级各部门不得再要求村(社区)开具;对《准入目录》所列证明事项,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提高出具证明材料的规范化水平;对枣庄市以外地区要求申请人提供的村(社区)证明材料,应指导村(社区)本着方便群众、实事求是的原则,酌情合理进行开具;按照规定应由市、区(市)部门以及镇(街)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准要求村(社区)出具或配合出具。《准入目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进行动态调整。
欢迎大家监督,如有意见请反馈:
1、电话:0632-3315600,3177780(传真);
2、发电子邮件至zzbb3315600@163.com;
3、来信请寄枣庄市新城区市政大厦230A室市编办,邮编277800。
枣庄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枣庄市村(社区)出具的证明类材料准入目录
序号 | 证明材料 名称 |
要求开具 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1 | 家庭经济 状况证明 |
妇联、残联、民政、司法、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 | 用于贫困妇女儿童救助、农村妇女“两癌”救助;生活困难残疾人家庭临时性救助;医疗救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和“三无”人员办理、特困生慈善救助、家庭困难救助;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社会抚养费缴纳附案卷证据材料;遗属补助审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遗属补助;申请住房保障 |
2 | 关系类证明 | 司法、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 | 用于继承或财产转让公证、抚养事实公证;不动产登记;指定退保终保返还的受益人和在职死亡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人;办理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享受遗属待遇补贴;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 |
3 | 死亡证明 | 民政、司法、国土资源、卫生计生 | 用于办理遗体火化;死亡事实证明;继承类登记业务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4 | 权属证明 | 公安、规划、司法、交通运输、林业、住房公积金 | 用于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材料申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办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公证;机动车维修、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出租车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的经营许可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办理临时占用林地许可,占用、征用林地审核上报,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和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用于农村集体土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
5 | 婚姻状况 证明 |
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 | 用于结婚证补领、收养登记;办理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享受遗属待遇补贴;住房保障申请 |
6 | 计划生育 状况证明 |
卫生计生 | 用于违法生育案卷证据材料、终止妊娠、开具出生医学证明、分娩补助、再生育审批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7 | 意外伤害 证明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 用于医保报销 |
8 | 个人信息类证明(含户口证明、无户人员补录户口证明) | 司法、国土资源、公安 | 用于公民办理更名声明公证;不动产登记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姓名、年龄及户口补录、回原籍落户迁户 |
9 | 个人居住情况、土地情况证明 | 国土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 | 用于权籍调查,证明坐落位置是同一位置或变更坐落,以及各类登记、查询业务;违法私房建设行政处罚证据 |
10 | 同意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证明 | 国土资源 | 用于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
11 |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相关证明 | 国土资源 | 用于宅基地等集体土地补偿 |
12 | 关于土地利用、补偿等情况证明 | 国土资源 | 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棚户区改造宅基地补偿、征地及用地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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