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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明年施行

2012-12-04 09:57:27   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就地审计、送达审计、联网审计等方式实施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对象的依据,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审计机关可以对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事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项、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等,进行跟踪审计。

      《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的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对象有涉嫌犯罪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时,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延误瞒报,建议补充这方面的规定。《条例》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四十八条专门规定,审计机关“未按规定将被审计对象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李占江)


    (责任编辑:宗刚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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