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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社会渣滓,良民该怎么办?

2012-05-12 09:21:29   来源:南方网   

    庭审结束后,周岩离开法庭

        据媒体报道,合肥少女周岩毁容案5月10日一审宣判,法院听取公诉方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陶汝坤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受害人一方对判决不服,表示将请求抗诉,受害人周岩在听到判决后情绪激动,说干脆判当庭释放算了,代理律师则指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本案的基本事实、定性错误、量刑畸轻。有媒体采访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洪教授对法院判决的正确性给予了肯定。按照现有刑期,极其残忍的陶汝坤服刑后如果再有减刑,不需要几年就可以出狱。受害人周岩对该判决的反应,令我看到一个充满恐惧的景象:女孩们遇到未满18岁的男孩追求,除了献身别无选择;未满18岁的男孩不仅可以在校园横行,更可以走出校园,只要喊烧喊杀,不仅女性,而且成年男性,都只能屈从。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判决的症结在量刑上,吊诡的是,代理律师认为的量刑畸轻和洪道德教授认为的量刑正确,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都可以被认为是正确的观点。中国刑法在量刑幅度上本就非常宽泛,缺乏精细、确定的量化原则和标准,加以从重从轻、加重减轻量刑原则,再加以越来越提倡的自由裁量权,一部《刑法》,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无“量”可谈,理应判死刑的可以只判三五年而被认为正确,理应只判三五年的可以判死刑而被认为正确。如果加以思维的谬误,那就更是一片混乱,比如洪道德教授说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似乎很正确,其实却犯了逻辑倒置的谬误。
        少女周岩被毁容一案的量刑,首先要确定陶汝坤的罪行理应判处什么样的刑期,也即先不考虑其是否属于未成年人。在确定其理应被判处刑期前提下,然后才适用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处罚原则。当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后,其刑期仍然在死刑范围,才适用未成年人不判死刑原则。2005年安徽男子程军因女友要求结束恋爱关系而用汽油将其毁容,被判死刑;2009年四川男子董利平因同居女友分手而用硫酸将其毁容,被判死刑。陶汝坤闯到16岁少女周岩家,用打火机油将其烧成重伤,属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理应判处死刑。以此为基点考虑其为未成年人因素,则对其判决应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最高刑,也即不判陶汝坤死刑即已属于从轻减轻处罚。按照洪道德教授的谬误思维,则陶汝坤不管犯什么罪,先取消死刑档次的考量,然后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可以认为现有判决都比较重了,判他十年以下也可以找出足够理由。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纯真的逻辑,存在的是功利平衡原则,如近年法院推行的提高“调解率”运动便是这样一朵奇葩。在功利平衡中,权力最重要,具有绝对优势和地位。就民众来说,不得不更在意社会的效果。具体到周岩被毁容一案的量刑后果上,民众必须考虑,今后女孩子们被追求并受人身威胁后该怎么办?逃跑是不行的,周岩父母已经因为陶汝坤的威胁而把孩子转校,已经找陶汝坤家长哀求,仍然未能避免灾难。社会渣滓只要付出数年牢狱代价,便可以无所畏惧,被害人却要付出一生的代价。怎么办?这不是少女周岩和她家人个别的恐惧,而是所有少女和女性的恐惧,是所有良民的恐惧。(顾则徐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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