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启动新农合大病险 20类大病治疗费将二次报销
2013-04-10 14:09:07 来源:枣庄晚报
Ⅰ型糖尿病。
甲亢。
急性心肌梗塞。
脑梗死。
结肠癌。
直肠癌。
8000元以上
再补偿费用高达73%
根据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居民,患大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或门诊大病累计医疗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费用中实际发生的、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再给予补偿。但门诊大病补偿仅限于终末期肾病透析和血友病治疗。
“2013年的补偿标准是,8000元以下补偿17%,8000元以上补偿73%。这只是今年的补偿比例,以后年度,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补偿比例,将根据全省统一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市卫生局一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今年枣庄新农合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及以后变化的情况。
再次报销
大大减轻患者负担
市卫生局农卫科工作人员举例进行了说明。比如,一个患有肺癌的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看病花了8万元,去除一些新农合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后,新农合报销了5万元,还剩不到3万元自己负担的费用。但这3万元,可以再在新农合大病保险中,去除一些不能报的费用,按照8000元以下17%、8000元以上73%的比例,再次报销。这样下来,患者家庭或个人自己承担的看病费用就剩下很少的一部分,可以说是,大大减轻了患者的负担。
同时,据介绍,对于参加新农合的居民,从2013年1月1日起,就可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按照省卫生厅指导意见,对于2013年1月1日之后入院的20类重大疾病患者,我市对补偿方案进行了调整,乡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元,补偿比例为90%;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300元,补偿比例1万元以下为70%,1万元以上为80%;市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为500元,补偿比例为70%,市外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补偿比例为70%。对已经出院的20类重大疾病患者,将按新标准调整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