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疑坐17年冤狱5人均被逼供1人被打骨折
2013-01-30 09:31:47 来源:法制网
纠问式庭审的恶果
如今,田伟冬等人的案子已复查多日,官方一直未公布新的进展。这让家属们心急如焚,也让公众心存疑惑:当年的“冤案”到底是谁办的?怎么办的?
法治周末记者来到萧山公安分局,以期了解案情,该局政治处副主任胡早玲表示,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不好作出任何回应。
据媒体报道,该案当年一审的主审法官目前已升任杭州市某区法院的院长,当时杭州市检察院两名公诉人(代理检察员),一个现任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某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另一位是杭州中院的党组成员。
前述知情律师表示,参与前期侦办案件的民警涉及原城厢镇派出所、原萧山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后期有杭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民警。
今年1月4日,浙江高院决定对田伟冬等人抢劫、盗窃案立案复查,这起案件能否进入再审程序,目前还无法得知。
多名辩护律师向法治周末记者直言,这起17年前的“冤案”之所以会发生,要站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看待问题。
律师王建军告诉记者:“过去的庭审质证程序淡化,律师很少有机会说话。”
他坦言,过去的法庭庭审与现在庭审不可同日而语。原来的庭审是纠问式,法官占主导地位,开庭的前半部分几乎都是审判长跟公诉人的事情。直到辩论环节,才轮得上律师登场。但是在辩论环节,律师也仅仅是宣读自己的辩护意见。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1996年,恰逢我国庭审制度变革,当年的刑事诉讼法有了重大的修订,引入了强烈的控辩对抗因子。至此,庭审才开始由纠问式转向控辩式。
以往的纠问式,审判长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被告人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而控辩式则不同,美国大法官杰克逊的话来说,就是“让双方打仗”,法官成了“裁决者”。
1997年1月1日,刑诉法第一次大修生效。修订后的刑诉法第162条第3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疑罪从无”原则作为一大亮点,蕴含了人权保障的进步理念。
但是,虽参加了有关新刑诉法的培训,也了解什么是疑罪从无原则,站在当时的环境下,王建军在参加辩护时,还是“不敢强硬地提出”。
田伟冬二审辩护律师辛本峰认为,这次错案不管是谁查出来,都是一次司法的进步。“自己敢于揭短,对公安来说也是好的。否则的话,他们内部就可以销掉,也死无对证了。”
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相比于赵作海、佘祥林,田伟冬等人有着更幸运的成分。“前者是因为名义上的死者突然回来了,案件得以被动地重新复查,是自下而上的纠错。而后者不同,是公安内部发现线索后,产生的一次自上而下的纠错。”
杜绝刑讯才是根本
据多家媒体报道,当年田伟冬等人由死刑改为死缓,也颇费周折。
法治周末记者在浙江高院的判决书上看到,法院认定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陈建阳、田伟冬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分别结伙采用持械威胁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以严惩。”
浙江高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所犯的抢劫罪的量刑不当,应予改判。
至于改判的理由,判决书中唯一能找到的,就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
知情人士透露,浙江高院发现该案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最主要的是移送材料中没有指纹证据,依据“疑罪从轻”,留有余地判了死缓。
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疑罪从无”原则的产生背景是无罪推定原则,还有一个就是保障人权的原则,只要不能证明别人有罪的时候,就得假定别人是无罪的。
至于“疑罪从轻”,田文昌表示,这是一种折中的做法,“留有余地,既不敢判,也不敢放。”实际上,“疑罪”无非就是有罪或无罪的情况,在重罪与轻罪之间可以选择“疑罪从轻”,在罪于非罪之间选择“疑罪从轻”就是明显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明确地落实到位,“疑罪从轻”的情况比较多。田文昌认为,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罪推定观念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就是重刑思想依然难以改变。
纵观近几年来,不乏有冤假错案见诸报端。田文昌非常沉痛地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希望通过一个个沉重的教训,敲响警钟,认识到这里面的问题。”
作为“中国刑辩第一人”,田文昌在刑辩实务中接触过不少因有罪推定导致刑讯逼供的案子。他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冤假错案中的非法取证,最主要的一种方式就是刑讯逼供。”
2010年6月13日颁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首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的出台就是为了遏制刑讯逼供,但在实施上依然步履维艰。
“审讯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监所外提审的问题、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目前仅凭宣示性的口号,缺乏保障性条款,很难落地。”令田文昌忧心的是,刑讯逼供如果不能真正遏制住,冤假错案就永远消除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