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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疑坐17年冤狱5人均被逼供1人被打骨折

2013-01-30 09:31:47   来源:法制网   

      事后,除了田孝平,其余4人均提起上诉。
      1997年12月29日,浙江高院改判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3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朱又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经过多次减刑,就在5人即将刑满释放之际,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了新的线索,使得这起沉寂10多年的命案有了新的逆转。
      据有关媒体报道,2012年春天,浙江警方在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动中,发现被通缉的在逃人员项某的指纹,意外地对上了1995年3月20日抢劫出租车司机案件的现场血指纹。
      经过近10个月的追捕,2012年12月下旬,项某被杭州警方抓获。经侦查,项某已确认为1995年3月20日的真凶,陈建阳等人被排除在外。

      目前,同是萧山籍的项某已被逮捕。
      但是,陈建阳、田伟冬等人被指控的另一起1995年8月的抢劫杀人案,目前还未完全排除是他们所做。
      为了了解真相,到达萧山后,法治周末记者辗转多地,找到了当年参与辩护的多名律师。从掌握到的相关材料上来看,案件存在诸多疑点。

      刑讯下的“冤案”
      1月24日上午,在萧山区太古广场A座大厦6楼,法治周末记者见到了曾参与一审辩护的律师王建军。
      在接手田伟冬等人的案子时,王建军30岁出头,是萧山启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向记者回忆,对于当年的具体细节已经记不大清楚了,但是印象最深的是:“检察院指控的证据都是一些间接证据,并没有直接证据。”
      记者在一份家属提供的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上看到,检察机关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有罪供述等作为证据。
      根据判决书上的记载,发生在1995年3月20日的抢劫案,被害司机徐彩华的头部及颈部,受钝性暴力作用致使机械性窒息死亡。法院认定,田伟冬等人采用扼颈及石块猛击头部等手段,致其死亡。
      另一起发生在1995年8月20日的抢劫案,被害司机陈金江系被人卡颈、勒颈及锐器刺伤腹部使肝破裂,引起机械性窒息,合并大失血死亡。法院认定,命案发生时,“王建平即持刀猛刺陈的腹部,陈建阳用携带的电线猛勒陈金江的颈部,田伟冬、田孝平则用手抓住陈金江的身体,致陈当场死亡”。
      王建军对此表示异议的是,起诉书中并没有作案工具(比如尖刀)、现场指纹等直接证据。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除了田孝平,其余4人均辩解自己未曾参与抢劫杀人,辩护人亦提出:“证据不充分,请法庭进一步查明后依法作出公正处理。”
      针对田伟冬等人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经查均与事实不符,纯系推诿罪责之词,本院不予采信。”尤其是田伟冬,“归案后抗拒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极差”。
      来自田伟冬本人对于17年前两起杀人案的答复是:“肯定没有。”
      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田伟冬却始终不愿意多谈过去的那段经历,“总结起来就是4个字——百味杂陈”。
      他表示:“我所面临的压力,不光是与你们谈谈的压力。我在等待一个时机,在事情没有水落石出之前,我不想多谈。”
      在一个小时的采访中,田伟冬只告诉记者两件事情。第一,他是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的。第二,他是在萧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的。
      至于治疗了什么,为什么会去治疗,田伟冬始终不愿回应。
      外界普遍关心的是,田伟冬等人作出的有罪供述是否因为受到了刑讯逼供。
      在记者的多次追问下,田伟冬表示,在接受警方调查阶段,他在医院做过一次小手术,但是没有住院。
      “日期是1995年11月27日到30日之间。”随后,他又无所谓地耸耸肩笑了:“你是看不出来的。”
      事后,法治周末记者辗转从知情人士处拿到几份当年的案件材料,即当时的判决书、上诉状、辩护词等。上诉状、辩护词等提到了一个令人震惊的事实——所谓的“小手术”,是指田伟冬在遭遇警方刑讯逼供之下咬断了舌头,被送至医院抢救,缝了5针。
      曾参与辩护的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告诉记者,除了田伟冬,当年受到指控的其余4人均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都是打出来的”。其中,王建平右手食指被打成骨折。
      二审宣判后,田伟冬、王建平的家属并未放弃,一直在积极地上访和申诉,所寄材料均石沉大海。
      记者调查走访期间,朱又平的亲属告诉记者,朱又平在被抓前一年还获得过一次见义勇为奖,“是抓抢劫犯获得的见义勇为”。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朱又平自己却成了“抢劫犯”,10多年来全家人一直在村里抬不起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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