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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网不能核实会员婚姻信息致女硕士受骗生子

2013-04-29 13:52:47   来源:法治周末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郝亚超律师认为,由于本案双方是有偿的婚恋服务合同关系,尽管小瑜付费,百合网提供了特定的服务项目,但是,所有服务的基础应该是:这些会员,是单身。
      “已婚人士应当是婚恋网站上严禁出现的‘违禁品’,好比说我到商店买食品,商店说‘所售商品是否含有剧毒物质暂不能核实’,这个免责条款能有效吗?作为商家,提供符合食用标准的食品是其最主要合同义务。”郝律师说。
      百合网代理人辩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婚姻登记数据库,没有对外开放个人婚姻状况的查询通道,百合网没有权力向民政部门查询核实婚姻状况。所以,“婚姻信息暂不能核实”是目前客观状态的描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教授认为,在这个案件中,百合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提供单身会员是其首当其冲的职责,“婚姻状况暂不能核实”应属无效条款,小瑜既可以按照合同法起诉百合网,也可以按照“消法”起诉百合网。
      “既然经营的就是给人介绍对象的业务,那么会员就一定要单身,如果连这都做不到,就应该关门。不关门,碰到这样的事情就理应赔偿。”杨立新说。
      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隋彭生教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婚育状况没有统一的登记联网制度,所以不好说百合网的这项注册条款就是无效的。另外,交友网站类似中介,应适用于居间合同。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百合网似乎不存在故意隐瞒。如果不存在‘故意隐瞒’,一般不认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也不绝对。除了居间合同,还有一种委托合同。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个案例既适用居间合同又适用委托合同,但是我认为,网络介绍交友对象与当事人怀孕之间不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交友网站只提供了信息,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况且自愿的前提下发生性关系,甚至怀孕,不能直接认定是网站的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百合网是经过工商部门许可经营的交友网站,另外,民政局这样的国家机关并不对外提供公民的婚姻状况信息,百合网不是能得到这些信息而不去采纳,而是没有获取这些信息的合法途径,所以有这两个条件在,虽然他也倾向于这个条款无效,但是从法律上他认为有效。
      张新宝教授认为,接下来应该考虑怎么改进的问题,百合网应该和民政局协商,争取找到一条可以正常核实的通道。

      “性权利”被侵害遭遇立案难
      在小瑜与百合网合同纠纷案还没有宣判之时,郝亚超律师再次到朝阳区法院,欲以百合网存在过错致其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为由再次起诉百合网,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据郝亚超介绍,之所以采取了这样的诉讼策略,是受到朝阳区法院另外一起已经宣判的案件的启发。
      两案案由相似。于女士在百合网上征婚认识李某。李某经常带她在朋友面前出现,并且带她回到自己的老家,老家的父母、亲戚也表示希望他们能够尽快结婚,所有人都隐瞒了李某已婚的事实。后双方同居并导致于女士怀孕。堕胎之后于女士多次催促李某与之结婚,李某才承认已婚的事实。于女士受到巨大伤害之后离开李某,李某居然继续在互联网上以单身的名义征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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