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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编被控杀妻焚尸 死缓6年后证据不足改无罪

2013-03-21 13:52:53   来源:枣庄网整理   


      曲折:
      判死缓后当事人改口称无罪
      2007年9月,常林锋作出有罪供述。他表示,自己是在激烈争吵后,“双手掐死了妻子”。争吵的原因是他反感妻子说话的语气,并指责妻子几天前在青岛对帮他们照顾孩子的表嫂态度不好。2010年5月,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常林锋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常林锋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在2011年3月23日的庭审中,常林锋却突然改口。他表示,之所以会有这些供述,是因为他经历了刑讯逼供和超强审讯,还被诱供和指供。为了治疗烧伤,他就按照刑警、预审说的大致框架陈述。后来,因对方未兑现承诺,他又继续坚持做无罪供述。

      争议:
      疑被超期羁押要求无罪释放
      2011年4月14日,北京市高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这起备受关注的“报社总编杀妻案”被发回重审。2012年5月和7月,北京市一中院先后两次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常林锋的代理律师赵运恒认为,在案发前,常林峰和妻子从来没有提及分手、离婚等严重影响感情的问题。常林锋因为业务的原因与程慧稚保持了较一般朋友略亲密的关系,但时间短,感情并不深入,只是偶尔的两性关系。无论是常林锋,还是程慧稚,均没有希望常林锋离婚、另行成立家庭的想法。因此,说常林峰在外面有了新欢而蓄意谋杀妻子的犯罪动机不成立。
      同时,根据常林锋当庭供述,结合十多份常林锋有罪供述的笔录时间(绝大多数为夜间审讯)可以证实,在常林锋不承认有犯罪事实被采取强制措施数月后,在2007年10月1日前后十余天的时间内,侦查人员共6人分3组不分白天黑夜轮番对常林锋进行审讯车轮战,逼迫常林锋作出虚假供述,编造出夫妻间因“琐事”发生争吵、互殴的情节,以圆“动机”之说。
      今年1月,常林锋的代理律师赵运恒向法院递交法律意见书中称,自常林锋被抓失去人身自由,至今已将近6年,日期合计超过2000天。自高院发回重审至今,法院又已审理了21个月之多,合计640天,仍未重新作出判决,已经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
      赵运恒表示,依照新刑诉法的规定,法院应对常林锋予以释放,因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已经21个月,超过刑诉法规定的审限3倍多。常林锋被羁押近6年,其本人身上的重伤一直没有得到正常治疗和护理,在看守所内生活不能自理,基本靠他人帮助。

      重审: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昨天,常林锋杀妻案再度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49岁的常林锋因为在火灾中严重受伤,他的双手已严重畸形。
      法院认为,各方意见对被害人马燕舌骨大角骨折是否系外力所致存在矛盾。关于常林锋双手、双臂被烧伤原因以及防火过程中是否使用助燃剂等证据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常林锋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罪名不能成立。常林锋的无罪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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