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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被政府羁押离奇死亡 女儿上访难求判决

2013-01-16 16:08:26   来源:法制日报   

      律师阅卷受阻
      以前家属索要时,曾被告知没权利看,原本以为律师肯定是有权查看的,但结果又令她们失望了。“家属和律师都没权利,我们真的不知道谁才能有权查看。”李宁无奈地说
      李宁一家的遭遇引起了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郝亚超的关注,2012年9月末,她正式成为了李宁的代理律师,帮助她们查明真相。
      作为一名律师,郝亚超从未觉得被害人家属得到判决书会是一件3年来都无法完成的任务。为此,她还曾经埋怨过李宁,但很快她就亲身感受了其中的“艰难”。
      2012年11月,郝亚超从龙口市东莱街道办事处书记杜枫那里得知已对此案的3名涉事者判刑,一人缓刑二人实刑,实刑为两年半。但他并未告知被告人名字及具体情况,只是称“你们去相关部门调阅资料”。为此,郝亚超决定前往龙口市法院调阅卷宗。
      12月20日上午10时许,郝亚超在李淑芬的陪同下一起来到龙口法院要求查阅李淑莲一案的判决书。在与门卫多次沟通后,她们才得以见到办公室主任张红。在向其出示了律师证和介绍信后,张红却告诉郝亚超只有庭审时该案的律师才可查阅卷宗。
      “死者家属连开庭都不知道,哪来的庭审代理律师?而且这也不合情理,假如当时的律师已不再接手此案,我作为新的代理律师就永远无权查看卷宗?”郝亚超要求张红出示法律依据,却被告知这是内部规定。
      下午1时30分,郝亚超再次来到龙口法院办公室却仍被告知无法查阅,她就此追问到底有没有判决书,并要求联系刑庭庭长李文,张红则让其到办公室等候。
      直到晚7时30分,张红仍坚持郝非该案庭审代理人,不能查阅卷宗。晚8时30分左右,郝亚超和李淑芬二人被以妨碍法院工作秩序为由,由法警强行架出法院。
      “碰了钉子”的郝亚超并不甘心,12月21日上午,她又来到龙口市检察院要求查询本案起诉书,却连大门都没进去。
      郝亚超又立即赶往龙口市公安局要求知晓李淑莲案犯罪嫌疑人名字,公安局副局长修先蒿表示卷宗已移送检察院,这里没有。尽管郝亚超以“侦查卷由公安机关存档备查”的法律规定来进行申辩,但仍被告知案件已侦查终结,无义务提供,随后被“请”出大门。
      郝亚超的查询最终也以失败告终。对此结果,李淑芬和李宁表示非常无奈,因为以前家属索要时,曾被告知没权利看,原本以为律师肯定是有权查看的,但结果又令她们失望了。“家属和律师都没权利,我们真的不知道谁才能有权查看。”李宁无奈地说。
      针对郝亚超的经历及判决书一直未给家属的原因,记者致电了上述司法机关,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依然未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复。
      李宁在最新更新的微博中,她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妈妈,有许多正义的人在帮助我们,也有很多网友关心我们。您看到了吗?”
      最终结果会如何,她们依然在等待。
      新刑诉法关于被害人权益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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