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全国扩围渐行渐近 专家评论称劫富济贫

2012-12-12 09:23:09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点击:

      悬疑三:劫富济贫还是劫贫济富?
      胡景晖:
      个人认为,按照房产税的原理来说,应该是劫富济贫。
      不管是遗产税还是房产税,实际上就是为了解决贫富不均的问题,实现财产上的二次分配。房产税的提出应该是有这样的初衷。
      比如社科院提到的40平方米的标准,有可能在北上广深是40平方米,而在武汉或者秦皇岛可能是60平方米。这个原理就是普通老百姓满足于自住基本需求的人均水平会被豁免的。
      而房产税主要针对的应该是豪宅。以北京为例,可能界定为40平方米,那50平方米以上或60平方米以上就会是豪宅了。
      所以我还建议将来在推行房产税的时候,可以将之同住房租赁之间形成抵免机制,这也能避免“误伤”百姓。
      以北京为例,如果将来要开征房产税,原则上从第二套开始或者房屋面积大于50平方米开始征房产税,每年按照房屋市场上的1%来交。假设两三百万元的一套房,那每年就要交两三万元的房产税。但是如果将这套房子拿来出租,为了给予证明,那就要交租房的综合税,一套两三百万元的房子出租大概每月3000元左右,3000元的5%也就只有150元,交一年才1800元。两个选择,大家必然都会选择后者。拿着综合税的税票到房产局去登记,就能免去或抵扣一部分的房产税。这样的抵免机制就会使北京市场上可供出租的房源大量增加。
       我认为房产税的推行根本没有任何问题,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勇气,在于如何做到公平公开。对于我或者我的员工们来说,征不征房产税都没有什么问题,像他们大多住的不过是60平方米、80平方米的房子,有的还在租房,就是要收房产税也收不到他们头上。
      按照房产税最早期的设定来说,首先涉及到个人税收。国内和个人财产有关的只有个人所得税。但在国外,除了个人所得税,还有财产税,财产税主要有遗产税和房产税两个大项。事实上,针对个人税收来讲,房产税能够弥补个人税收的一个断档和空白。
      黄瑜:
      从理论上说,所有的商品房都应该收取房产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可以参考其他国家的经验,商业办公用房要征,多套住房要征,明显高于普通住房需求的别墅公寓要征。而保障房体系内住房、低收入人群住房以及一些公益性质的商品房可以考虑不征或少征。
      但是现阶段实行全面征收还需要考虑到这样的问题,由于住房供应总体不足
      (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城市家庭中55%的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少于30平方米,约27%的家庭租房,北京、上海等地更是接近40%),市场中买方仍处于劣势,房产税会转化为交易环节的房价或其他税费,不仅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也增加了刚需的负担。正如二手房市场,本该由卖方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费,普遍由买方完全承担。
      另外,中国有庞大的租房人群,他们所租住的也必然是房东不居住的第二套房甚至第N套房,每年征收的房产税会自然而然地转嫁到租金当中,以租金养房的现象也完全可能出现。
      所以,我国的房产税应该更加凸显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和差异,逐步地、适当地扩大征收范围。
      印其鸣:
      最关键的是制度的设定,只要制度设计好了就不会劫贫济富。面临这么多困难,如何设计就有一个基数。这个基数不管是40平方米,还是第二套房,只要在这个基数内就是不征税的,超过这个特定的基数就要征税了。
      我们现在的房产税提到的公开透明,在以后推行时肯定会征求老百姓的意见的。关键是目前中国的税制还不够完善。

      悬疑四:沿袭欧美模式还是另行中国特色?
      范小冲:
      国外的土地是私有的,但是我国土地都是国有的。买房时会有40年、50年、70年的土地租用年限,所以在产权、所有制方面是不同的。
      此外,中国的房产税没有在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即房地产市场化开始的时候推出,而是在20年后推出。在这期间,盖起了太多的房子,这些房子在卖的时候70年出让金是一次性交清的,而且买房子时没有提过未来要交物业税之说。那么对于原有的老房子征税的时候,难度就会很大。
      再有一点,物业税不是一个交易环节能够一次性控制的,但又需要年年去申报,年年去交,制约的手段就不够多。因为中国的信用体制和税收体制还没有完善起来,所以征收的难度和成本就会非常高,而且在观念上也让人很难理解。
      而且不同的产权,不同的房子,非常复杂。中国的房产体制一开始没有一次性改到位,遗留了很多问题。       
      印其鸣:
      国外征收房产税就类似于我国社区内征收物业费一样。
      在美国对房产都有一个评估价,并以此为基数来征税。如果是在中国,还是按照价格征税比较合适。地方的征税标准就让地方政府自己设定即可。假如一个地方公共服务水平高,教育水平高,那就必须要多交税,这在美国也一样。
      其实我们也可以按照一个评估价格来征税。在国外,对于这个评估价是固定的,一般一二十年都不会变。至于土地产权问题,虽然在国外土地产权为私有,只征房产税,而我们则还有土地出让金。但这是两个概念。
       在美国,只有小地方,这个小区的政府才拥有对当地的征税权。相比之下,虽然目前咱们国家的县级政府拥有征税权,但没有立法权,也没有解释权。而且税收到最后还得上缴到省级,还有一定的财政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像美国提到的地方政府和我们说的地方政府在概念上是不一样的。他们说的地方政府是州以下的政府,相当于咱们的县以下的级别,对他们来说,房产税可以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但是在我国却不行。
      之前有人说的房产税能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税种,我觉得这不切实际,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美国地方政府的级别情况。
      交土地租用金是购买土地使用上的权限,而在土地上有了房产,对这个财产征收的税就是房产税。普通百姓可能不理解,但是从税收上来讲,这二者的税基是不一样的。就像一个企业要建一个工房,工厂就要交耕地占用税,在经营之后也还要交增值税或房产税等。
      黄瑜:
      在国外,由于土地大多为私有,地和房之间不存在某一个到期的矛盾。而在我国,所谓的自动延期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住宅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如何保障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以房地完全权属为前提,产权人即使去世,只要其继承人完成产权转移的过程,就需要继续对房屋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缴纳与个人信用体系挂钩,必要时采取行政手段催缴或查封。至于房产税的支出,建议参考美国的做法,建立房产税专款专用的通道。
      房产税如何评估,公平、公正、高效是这项工作的准则。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尝试参考基准地价模式,形成区片基准房价,建立自动化的评估系统进行批量评估,加之对个人住房套数、面积等情况的综合考量,确定每套房屋的税率,从而得出最终所需缴纳的税款。
      胡景晖:
      在欧美,房产税是地方政府财政的主要来源。以美国为例,其房产税大概为1.5%左右,地方政府拿这笔钱主要用于当地的教育和社会治安,提供社区环境,进而房价更高,致使房产税也能更高,从而形成良性循环。但我国很多地方政府在工作中却往往很短视,不顾当地长远的发展。
      在今年“两会”期间我看到一个提案:用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去和百姓交换缴纳房产税的意愿。这样一来,既解决了70年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也解决了房产税和土地使用权相匹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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