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电企业称三星垄断案退款已到中彩联

2013-01-09 11:12:21   来源:新京报   点击:

      ■ 背景
      中彩联为应对专利谈判成立
      资料显示,2007年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规定,自该年3月1日起,出口到美国市场的电视必须是数字电视,13英寸以上的要符合先进制式委员会(ATSC)标准。随后,汤姆逊、索尼等多家ATSC专利所有人向中国彩电企业发出了索要专利费的清单。据统计,每台出口的彩电要交纳的专利费高达41美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专利危机,2007年3月9日,TCL[微博]、长虹[微博]、康佳、创维[微博]和海信[微博]等10家国内彩电企业,各出资100万元占股10%,在深圳注册成立“中彩联”,应对彩电专利谈判。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不占股份,担任顾问。
      中彩联官网显示,深圳市中彩联科技有限公司( CTU )是一家从事知识产权的高端服务企业,由TCL、长虹、康佳、创维、海信、海尔、厦华、上广电、新科、夏新十家股东共同投资组建而成,受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直接指导,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宗旨是解决中国彩电行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引导相关企业全面掌握彩电专利动态,为制定数字电视相关标准提供专利信息及分析报告。
      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最新信息显示,目前中彩联的9个股东包括长虹、创维、新科、康佳、海信、上海仪电、厦门华侨、海尔、TCL,其中新科和上海仪电出资占比10%,海信出资占比11%,其余6家公司出资占比11.5%。(林其玲)
      ■ 律师声音
      律师:退款应直接还给具体企业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表示,根据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垄断法》,具体单个案例里的退款归属,要看裁决书。根据发改委当天对外公布的说法,这笔退款应该退还给具体的企业,根据面板采购量划分,受损多的多得,受损少的少得,这样才公平合理。退款不应该留在中彩联。
      另外,根据公司法,留给中彩联也不合适。因为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是两个概念,“如果留在中彩联,彩电企业并没有拿到这些钱,这就是截留,这是不符合规则的(行为)。”
      游云庭称,即使在国外,这样的退款也会按照比例退还给企业,不会留给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
      另一位对本案知情的律师称,现在彩电企业的分歧在于“蛋糕有大小,应该怎么分”。新京报记者 林其玲
      ■ 他山之石
      德国:协会与会员协商分配赔款
      现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行业协会有权为保护其会员利益而主张,具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没有赋予协会截留这些不当得利的权力。不当得利请求权实现不意味着这些钱要给协会,而是需要协会与会员根据章程规定协商分配。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4条则称:如果受到侵害的当事人主张完民事赔偿之后还有剩余的话,那么就上缴德国联邦国库。
      欧盟委员会自身在执法时并无单独没收违法所得职能,而是仅处罚金。但欧盟委员会鼓励因限制竞争协议而蒙受损失的下游企业和消费者主张民事诉讼赔偿,但因为涉及不同成员国内国法,所以至今还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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