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神”为何劝股民别买股票(五)

2012-05-09 10:18:47   来源:腾讯--今日话题   点击:
      中国股市大环境下普通股民基本很难赌赢 要赌的话,总有运气成分,也有赌赢的概率。可是在一场没有公平、透明的游戏规则的赌局中,就只能成输家。
    普通股民往往被误导   灰色市场诱惑股民被坑,能赌赢的是有“资源”的
        内幕交易、价格操纵、虚假信息披露……中国股市的不规范让一心做短线的股民们吃足了苦头。
        比如,2007年,杭萧钢构就披露了它在安哥拉的一个300多亿订单,股民们纷纷跟进买股票,结果这家公司却很快被查出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实施虚假陈述,股价瞬间大跌。

    揭秘“中国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案

        春雨如酒柳如烟,四月的杭州花色烂漫,风帘翠幕,甚是迷人。
        “五年前,也是这个时候,我因杭萧钢构(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下同)披露信息不及时致股票受损失与其打起了维权官司”,说起往事,杭州人殷女士双眼漾满了笑意,“还不错,我们127位投资者拿回了近500万元的现金赔偿。”
        殷女士似乎没有意识到,作为向杭萧钢构提出诉讼索赔的第一位投资者,她的名字已经与“中国牛市内幕交易第一案”、“全流通时代第一案”紧密地联在了一起。
    案件起因: 127位受损股民奋起维权
        “我当时对炒股没有什么经验,正好杭萧钢构披露有个300多亿元的海外大单,于是就凑钱买了一些。”殷女士陷入对往事回忆之中。
        2007年4月,殷女士在一次出游时路过杭萧钢构,发现其经营规模较大,随后对公司的业绩、经营状况等进行研究,并对该公司的股票产生了兴趣。
        而此时的杭萧钢构,正处于舆论的漩涡。300多亿元的安哥拉订单事件,让其股票成为市场的焦点。与此同时,杭萧钢构连续发布董事会公告,承诺300多亿元订单的真实性,并表示公司高管没有参与公司股票的炒作。出于对杭萧钢构的信任,4月中旬,殷女士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4000股杭萧钢构。此后,市场并没有殷女士设想的那样美好,4月19日,杭萧钢构大跌9%,此后更是一路下滑。4月30日,让殷女士和其他股民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及四名高管存在信息披露违规事宜,开出了罚单。5月8日,殷女士以每股12.2元的价格将4000股全部卖出,包含差额、手续费等累计损失15244.38元。“我当时非常愤怒”,殷女士回忆说,不想自认倒霉的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走上了与杭萧钢构公司对簿公堂的诉讼之路。
        此后,陆续有投资者加入到维权的队伍中。这样,自2007年5月至2009年5月,包括殷女士在内共有127位原告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杭萧钢构在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上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情形,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人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受误导而遭受损失,故请求判令杭萧钢构赔偿由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案件总标的额近600万元。据悉,杭萧钢构公司,原名为萧山市杭萧轻型钢房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20日。2003年11月1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简称杭萧钢构。
        2007年2月13日,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就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签署合同草案,合同总金额涉及人民币313.4亿元。但杭萧钢构在没有发布公告之前,即在2月12日下午公司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泄露了该信息,导致股价异动。2月15日和3月13日,杭萧钢构就安哥拉项目重大合同发布了公告,但公告中披露的内容与安哥拉项目合同草案实际约定的“各施工点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两年内完工”严重不符。4月4日,证监会向杭萧钢构下发了《立案调查通知书》,4月5日下午,杭萧钢构高管仍对媒体发表“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不实言论。而当时,许多投资者在看到杭萧钢构300多亿元海外大订单的报道之后纷纷买入其股票。涉案的127位股民即在其中。
        但形势急转直下。4月28日,《中国证券报》报道“证监会拟对杭萧钢构行政处罚,部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已被采取限制出境措施”。4月30日,杭萧钢构股票开始交易后即以跌停收盘。5月14日,杭萧钢构公告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杭萧钢构存在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和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决定对杭萧钢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12月3日,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对杭萧钢构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以涉嫌内幕交易罪对公司原证券办主任陈玉兴与职业股民王向东提起公诉。2008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陈玉兴与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对此,三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6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审理:历尽波折求和谐
        “杭萧钢构虚假陈述一案确实让我们感觉压力较大,稍一大意,就会引发‘诉讼潮’,拖垮企业,影响社会和谐和稳定。但股民的合法权益又必须得到保护。”杭州中院民二庭庭长毛志军至今说起该案,都忍不住挠了挠头。毛志军介绍,这个案件的背景是2007年股市最热的时候,很多股民都处于亢奋状态,对股市的预期很高,而该案更是把股民的情绪调动起来,潜在的原告人数非常多,假如被告虚假陈述成立,而在虚假陈述期间的自认受损失的投资者全部都提起赔付诉请,那么企业的赔偿额将是相当的巨大,企业极有可能会因不堪重负而倒闭,如此,上市公司众多员工的生计将面临困难。据杭州中院当时分析,在2007年2月至5月期间(虚假陈述期间),杭萧钢构股票换手率极高,初步估计大约有11600名投资者因买卖该股票而遭到损失,其中估计损失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大约有4300人,估计损失在1000元至5000元之间的约有4500人,估计损失在5000元至l万元之间的约有1200人,估计损失超过l万元的有1600人,其中损失超过10万元的约有100人。因此,理论上潜在的可提起诉讼的股民人数最高可达1万人左右,即使10%的股民提起诉讼,案件数也将达到1000余件,潜在的赔偿额十分巨大。而且由于该股票换手率很高,现有流通股股东基本上都是新股东,潜在的巨额诉讼与他们的利益密切相关,他们对该案的进展也十分关注。
        同时,全国媒体对该案纷纷给予了极大关注,各种报道铺天盖地,人们议论纷纷。“老板的手机都没法开了,几乎全国所有的媒体都要来采访。”杭萧钢构方的代理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斌这样回忆。作为一家发展前景良好的上市公司,杭萧钢构面对潜在的“诉讼潮”,真切感受到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而本案作为新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可供借鉴的成功案例几乎没有。怎样依法保护股民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又避免上市公司不被庞大的诉讼拖垮,维护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是摆在杭州中院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经过前期大量的理论分析和论证,并在对兄弟法院此类案件处理经验考察的基础上,杭州中院决定尽可能调结此案,并采取单独诉讼、合并审理的处理方式:先锁定原告,让合法利益真正受损的原告进入诉讼,到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再来处理。即,凡2007年4月29日之前购入杭萧钢构股票并持有到该日之后且存在损失的投资者,均可提起诉讼。而杭萧钢构案诉讼时效的截止日为2009年5月14日。这种处理方式既避免了“诉讼潮”的发生,也过滤掉了市场上投机者的恶意诉讼,使真正有损失的股民进入到诉讼中来。
        为了更准确地摸清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夯实基础, 杭州中院于2008年8月29日开庭审理其中的23起案件,诉讼标的额约为117余万元。同时,在整体处理的两年时间内,杭州中院分管副院长、庭长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与原、被告反复沟通十数次,通过释法明理,平衡双方的利益和责任,为明确调解思路、确立调解方案打下了良好基础。但法院的良苦用心受到了质疑,一些不利的消息开始在社会上传播,原告方5名代理律师中有人开始在媒体上发表有情绪的言论,甚至联合以信函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问题。杭州中院可谓压力重重。
        “与杭萧钢构的官司打得是一波三折,我们辛苦,法官他们更不容易。”原告代理律师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不由对记者感叹道。“现在看来,我们一开始就确立的通盘考虑、整体处理的审判思路,是完全正确的。”杭州中院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汤海庆这样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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