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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范围

2015-01-30 10:06:52   来源:枣庄网整理   

      为促进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我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放宽准入范围、实施扶持政策措施,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按程序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

      《意见》指出,放宽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自主申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及个人等各类社会资本,举办具有慈善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互补发展,重点支持举办老年康复、儿童保健、中医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举办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到今年年底,力争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服务量占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20%左右。

      简化并规范审批程序。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分别经过当地民政、工商部门审核名称后,到当地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分别到当地民政部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的,要征求当地中医药管理部门意见。

      除放宽准入条件外,非公立医疗机构还享有扶持政策,如拓宽融资渠道、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完善价格政策等。非公立医疗机构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纳税,同样对其提供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老年健康、儿童保健、护理等非营利性专业医疗机构,或在医疗卫生资源相对短缺区域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基本建设项目可申请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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