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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枣庄市最低工资标准均过千元

2013-03-25 14:11:06   来源:大众网   

      24日,记者从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枣庄市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枣庄市人民政府再次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从3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均过千元。

      据悉,最新调整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市中区、滕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80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滕州市、市中区12.5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为11元,本次调整枣庄市境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执行。

      24日,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专职检查员邢亚闻向记者透露,职工在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应该向职工支付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各区(市)所规定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正常情况下,如果企业向职工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职工有权利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在对情况进行具体落实之后,企业将会面临两千到两万元的罚款。”

      早在2010年枣庄市已经第八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从5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的调整滕州市、薛城区、市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而对应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8元与6.5元。

      同时,在2012年3月1日起,山东省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240元、1100元、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元、11元、10元。其中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的工资标准为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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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一般包括奖金和一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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