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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出于朋友义气作担保 赔了150万

2012-02-27 11:17:25   来源:枣庄网整理   
      记者了解到,某矿山设备公司和某商业银行是商业合作伙伴。2011年8月11日,该矿山设备公司向某商业银行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差额承兑汇票2500万元,用其银行存款2000万元作保证金,并与该银行签订银行承兑协议。银行提出需要再提供500万元的担保。该矿山设备公司的法人代表就找到了朋友张某、杨某,一番请求再加许诺,并保证不会有风险,张某、杨某架不住朋友间的面子,同意了为承兑中的500万元差额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承兑到期前,由于经济行情出现巨变,该矿山设备公司出现经济困难,陷入纠纷。此时,某商业银行以该矿山设备公司涉及经济纠纷、其资产已被查封、主要投资人失踪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矿山设备公司提前偿付承兑款500万元,并将张某、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人告上法庭。虽然最后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该商业银行做出让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但是张某、杨某仍要承担150万的责任。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担保是担保人出于对被担保人的信任,而为被担保人提供保证,愿意在被担保人不承担到期债务时,代替被担保人清偿债务的做法。在被担保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就有可能要为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担保是一种有风险的行为。担保人在担保时首先应当对被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主合同进行详细的审查。其次,对债务人也即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要有一个足够的了解。一旦发生担保纠纷,在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时,所有对于债务人有利的事实和抗辩事由,对于担保人同样有效。当然,就保证而言,如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限,债权人仍未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担保人的保证义务可以自然免除。最后,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代替被担保人承担了担保义务后,就获得了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可就其为债务人承担的全部担保义务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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