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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新规:无期徒刑减刑后最少服刑17年

2014-02-25 08:25:00   来源:新京报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专家 判无期减刑后最少服刑17年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称,意见严格规定了三类罪犯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幅度。据此测算,即使三类罪犯具备所有条件,实行“到点就减刑”(实践中一般不可能这样),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原来延长4年,最低不少于17年;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将比原来延长5年,最低不少于22年。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宗宪称,可以看到,即使是“到点就减刑”这种最快的减刑方式,实际执行的刑期都比原来有所延长,这可以有效遏制减刑过程中的权钱交易问题。而对于三类罪犯中没有通过权钱交易,确有达到立功表现的人员,意见提及可以不受延长刑期条款的限制,这会让有通过权钱交易减刑想法的人员更加规矩地服刑。

      【关键词:立功】 减刑考察是否退赃协助境外追赃 意见规定

      三类罪犯减刑、假释必须从严把握“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标准。“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不仅应当考察其是否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等,而且应当考察其是否通过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等方式,积极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专家 督促罪犯积极退赃挽回国家损失

      据陈卫东介绍,“确有悔改表现”主要看罪犯在服刑期间是否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等情形,“立功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主要包括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等情形。

      意见首次明确了在上述情形基础上,还应考察其是否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损失,体现了对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从严精神。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罪犯一般情况下退赃、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的主动性并不十分积极,该条款可以督促罪犯积极退赃,挽回国家和人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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