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生厅回应“新生儿1年后办出生证须自费做亲子鉴定”:旨在打拐
2013-07-02 11:22:42 来源:人民网
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向“政在回应”栏目介绍,针对《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过程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在出台《管理规定》前,省卫生厅用了两年左右的时间,反复听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人员的意见,集中需要解决的共性问题,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各层面的座谈会,征求各地意见,在卫生与公安部门多次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此政策。
针对网友提出的具体问题,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表示,杜绝拐卖妇女儿童的罪恶行为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需要标本兼治。卫生行政部门一直配合有关部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对于网友关心的农村偏远山区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问题,浙江省通过对欠发达地区连续十年以上的“母婴健康工程”的实施,健全了妇幼保健服务网络建设,特别是开展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500元/人)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孕产妇住院分娩报销以后,全省已连续两年实现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9.99%。孕产妇保健已经基本全覆盖,绝大多数偏远山区的群众在住院分娩以后就办好了出生医学证明。对于极少数没有办理的,浙江省已实现村村通公路,欠发达地区人员到办理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已不成为难题。通过以上多项政策的实施,如果99.99%的人都在住院分娩以后或1年内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拐卖来的儿童就会浮出水面,有助于打击拐卖儿童的行为。
问:对非自然受孕的父母生子1年以上的情况,无法提供亲子鉴定,该如何申领出生证明?如新生儿为父亲一方出轨所生,新生儿出生一年以上,落户父亲一方时,新生儿与落户方母亲并无血缘关系时,该如何申领出生证明?
答: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生的新生儿,需要亲子鉴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新生儿为父亲一方出轨所生”情况下,婴儿亲生母亲会选择办理单亲。
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也在给“政在回应”栏目的回复中对网友提出的具体问题做出解释:目前,我国只提供供精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且一般情况下只要求母子(女)之间亲子鉴定即可。对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所生的新生儿,无论提供辅助生殖的机构,还是当事人都会高度重视,需要亲子鉴定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而如果“新生儿为父亲一方出轨所生”,通常情况下,亲生母亲会选择办理单亲。
问:网友认为,非亲子关系在隐私上和伦理上都属于“不能公开的秘密”。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并不排斥这种“婚生子女”,也不以亲子鉴定作为亲子关系的依据。这样,《管理规定》与上位法是相冲突的,应属无效?
答:《管理规定》的上位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间不存在上下位法的关系。
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表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况、血缘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非母亲亲生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办理。对于“不能公开的秘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机构就有义务保护个人隐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也要求,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对于泄露隐私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的法律会给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间不存在上下位法的关系。
同时,针对有的网友提出的“做亲子鉴定费用过高,对有些贫困家庭是负担,希望政府能买单”的想法,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认为,在知情告知到位的情况下未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属于非正常情况,亲子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最后,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向“政在回应”栏目表示,《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实施1年来,全省当年《出生医学证明》签证率明显提高,各地实施情况良好。在各地在执行《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过程中,省卫生厅到目前为止尚未接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或办理机构就此规定的提问或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