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卫生厅回应“新生儿1年后办出生证须自费做亲子鉴定”:旨在打拐
2013-07-02 11:22:42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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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月2日起,浙江省新生儿出生1年以上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除基本相关资料外,还须自费提交一份亲子鉴定证明。此做法源于浙江省卫生厅联合省公安厅颁布的《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的强制规定。就该规定引起的网友质疑,“政在回应”栏目记者联系了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妇幼处)分别于6月9日、17日分两次书面回应了“政在回应”栏目,从《管理规定》的推出背景、旨在针对解决的现实问题到网友的代表性质疑进行了一一介绍与解释。
问:《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目的是什么?“亲子鉴定证明”指谁与谁的关系鉴定?
答:为了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同时也是更好地依法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职责。“亲子鉴定证明”指的是母子(女)血缘关系鉴定。
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向“政在回应”栏目表示,卫生厅规定“婴儿出生1年后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目的是为了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让社会上少一些父母和孩子失散的悲剧;同时也是更好地依法履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职责。
妇幼处同时向“政在回应”栏目介绍:原卫生部、公安部文件明确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况、血缘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扶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自出生起有获得姓名的权利,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此外,妇幼处解释,《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亲子鉴定证明”指的是母子(女)血缘关系鉴定。
问:《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一条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交亲子鉴定证明,卫生厅该如何保证这一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隐私不被泄露?
答:管理机构、签证机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泄露隐私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的法律会给予追究。
浙江省卫生厅妇幼处在给“政在回应”栏目的回复中表示:关于个人隐私问题,我们在《管理规定》中明确要求:管理机构、签证机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发放、使用、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也要求,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对于泄露隐私的单位或个人,相关的法律会给予追究。
问:有网友认为,以如此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行动,属于典型的治标不治本。原因是现实中,一来农村等偏远地区很难真正落实政策,二来买孩子的家庭也完全可以选择不给孩子上户口,逃避亲子鉴定风险。省卫生厅在《管理规定》出台前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调研时,是否考虑到了网友提到的此类问题?
答:浙江省卫生厅用了两年左右的时间听取《出生医学证明》办理人员的意见等,在卫生与公安部门多次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出台此政策。现在,浙江省已通过“母婴健康工程”、“村村通公路”两项措施实现连续两年孕产妇住院分娩率99.99%,绝大多数偏远山区的群众住院分娩以后就办好了出生医学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拐卖来的儿童就会浮出水面,有助于打击拐卖儿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