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质疑7年控烟无进展:烟草局为何在控烟小组
2013-03-04 13:59:56 来源:晶报
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因势利导,顺势而上,抓紧推进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公共场所控烟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全面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将控烟上升为国家战略、全民任务,制定国家控烟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特别是香港的先进经验,克服阻力,立法为先,执法与教育宣传同时并行。
2 为何烟草上无图片警告?
根据《公约》第11条,各缔约方同意要求所有烟草制品包装上必须带有描述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告,这些警告“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可采取或包括图片警告。而我国警示文字用相近的颜色、极小的字号,形式和内容单一,千方百计消解警示标识的警示作用,我国的烟草健康警告标签中,警示文字非常简单,反复使用的都是“吸烟有害健康”,“尽早戒烟有益健康”,“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此外,我国烟草中的警示文字所占面积只有15%-20%左右,根本没有达到《公约》最低限度的30%面积的要求。
建议
俗话说,一幅图片顶一千字,图片能帮助吸烟者看到烟草导致疾病或痛苦的性质,并向文盲率高的人群传达健康信息。因此,应强制性要求烟草包装上必须使用彩色警示图标。国务院、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开展检查。
3 建议国家烟草局退出控烟“领导小组”
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经全国人大批准,2006年1月9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实施。2007年4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目前领导小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局等8个部门组成,工业和信息化部为组长单位。
建议
重新调整充实我国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新成立以国家发改委或卫生部为组长单位的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全国的控烟工作。按照回避原则,烟草专卖局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之嫌,不再具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资格,应该退出。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因势利导,顺势而上,抓紧推进全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公共场所控烟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和义务,全面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将控烟上升为国家战略、全民任务,制定国家控烟法律法规,借鉴国外特别是香港的先进经验,克服阻力,立法为先,执法与教育宣传同时并行。
2 为何烟草上无图片警告?
根据《公约》第11条,各缔约方同意要求所有烟草制品包装上必须带有描述烟草使用有害后果的健康警告,这些警告“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可采取或包括图片警告。而我国警示文字用相近的颜色、极小的字号,形式和内容单一,千方百计消解警示标识的警示作用,我国的烟草健康警告标签中,警示文字非常简单,反复使用的都是“吸烟有害健康”,“尽早戒烟有益健康”,“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此外,我国烟草中的警示文字所占面积只有15%-20%左右,根本没有达到《公约》最低限度的30%面积的要求。
建议
俗话说,一幅图片顶一千字,图片能帮助吸烟者看到烟草导致疾病或痛苦的性质,并向文盲率高的人群传达健康信息。因此,应强制性要求烟草包装上必须使用彩色警示图标。国务院、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全面开展检查。
3 建议国家烟草局退出控烟“领导小组”
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国。经全国人大批准,2006年1月9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实施。2007年4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目前领导小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外交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烟草局等8个部门组成,工业和信息化部为组长单位。
建议
重新调整充实我国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和经验,新成立以国家发改委或卫生部为组长单位的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统筹规划协调全国的控烟工作。按照回避原则,烟草专卖局有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之嫌,不再具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资格,应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