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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虚假广告乱象:为生活给钱就发

2013-01-23 16:26:39   来源:人民日报    

      即使真被逮到了,由于违规成本低、代价小,无论电视台还是广告主都有恃无恐。“目前看,处罚依据不具体,力度也较弱。比如‘按照违法所得的×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之类的表述很难认定,即使处罚了几万元,相对于获利而言实属轻微。”刘泽辉说。就追责而言,电视台涉及广电系统、广告代理商涉及行业监管、广告主涉及工商部门,各个系统之间无法联动,存在跨部门监管的难点。
      解
      既要自律更要事前事后“两头堵”
      调整政策给市县台留出发展空间
      要与违规广告“说再见”,完善的审查制度和严格的执行机制都不可或缺。按照金仲波的从业经验,电视台对于广告的审查应从商业谈判前就该开始,要看品牌知识、去生产地核实。“现在工商局不是事先审查,是媒体先自身审查,类似于文责自负,出现问题后工商局再来问责。我们有一批专业人员专门来把关,要求客户提前提供广告版本。”
      据介绍,SMG还提供一个提前咨询的环节,建议客户和代理公司在广告拍摄前,先递交广告文案,提前清除隐患,先做一道改进。“有很多广告语言爱打擦边球,我们预先过一遍,违规率会降低很多。”金仲波说。
      这种事前把关,在香港电视台已成常态。据业内人士介绍,香港电视台在审核广告公司的文案时,一旦用到“最好”、“最快”之类的字眼,就会特别紧张,并要求改正。即使有充分的事实证明,也必须按照《电视通用业务守则——广告标准》的规定,在广告中清楚说明该评估或研究的原始材料及进行日期。如果广告文案涉及功效内容,电视台会要求看报告,确认真实性。
      细化问责制,被北京工业大学经济法学博士聂孝红视为扼杀违规广告的一剂“猛药”。“对于虚假广告,各级电视台应实施台长问责制,一旦触碰相关规章制度,一票否决,同时责任还要明确到经办人员、具体部门的领导人员。”以香港为例,如果电视台作出虚假广告宣传,负责监管的通讯事务管理局可视违例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性质,作出不同惩罚,最高可撤销牌照。
      除了对播出平台的监管,专家建议对广告主也要加大处罚力度,形成足够的威慑力,从源头上破除利益“魔咒”。据介绍,在美国、日本等国家,产品若被认定涉及假冒伪劣,有关部门就会对经销商处以远高于利润、往往是天文数字的罚款。而且在西方国家的市场信用体系中,曾在行业内有不良记录的经销商,几乎没有再次踏足的可能性。
      当然,对于许多基层电视台来说,在活下去的压力下,明知违规广告会影响声誉、具有风险,甚至会陷入恶性循环,但依然“不得已而为之”。要解开这个结,还是要通过政策调整给市县台留出一定的生存空间,让它们在现行体制夹缝和有线电视的挤压下得到合理的利益分配,改变靠违规广告收入过活的现状。
      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李东方看来,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属于市场行为,必须依靠真正具有力度的执法部门来执法管理,但目前行政、民事以及刑事责任的惩治都太轻,加之执法不严,造成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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