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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金华一支行陷欠款纠纷

2012-12-19 14:45:08   来源:腾讯财经   
      一起8年前的经济纠纷,直到今天仍然悬而未决,直至闹上法庭。
      有别于常人的惯性思维,这起纠纷的债权人(即原告),是金华当地的一家企业,而被告(即债务人),则是建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这起经济纠纷牵涉金额为4650余万元,为此,企业向法院提出申请,查封建行的办公大楼做财产保全处理。
      昨天,原告方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的代表方及委托律师,向《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出示了法院查封建行房产的民事裁定书,涉及建行和企业8年前的一起租赁纠纷和一起借贷纠纷。
      建行方面则通过浙江省分行发布了声明表示,一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只字未提借款一事。
      建行相关房产被“查封”
      根据浙江省工商局的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原告方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9日,注册资本2000万,经营范围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电子工程、信息工程研究,技术服务、咨询、信息服务、房地产开发(凭资质)、物业管理(凭资质)等。而被告方为建设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
      原告方委托律师、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朱小燕律师提供的法院民事裁定书显示,今年11月8日,原告金华科技园公司就诉建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金华婺城区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金华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区的信华大楼房产,保全价值16714200元。法院于当天作出(2012)金婺民初字第272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查封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所有的位于金华市区信华大楼的房产,保全价值16714200元。”
      也就在同一天,还是科技园公司作为原告,诉建行借贷纠纷一案,同样向金华婺城区法院提出查封金华建行开发区支行位于金华市区信华大楼的房产的申请,保全价值2982万元。法院也在当天支持了原告方的申请,查封了建行的房产,保全价值2982万元。
      朱小燕律师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法院目前对建行房产的“查封”,做的是财产保全处理,并非大众理解的贴封条。记者也在现场看到,位于信华大楼的建行经济开发区支行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
      记者从法院获悉,12月27日将开庭审理企业诉建行租赁纠纷一案,2013年1月将开庭审理企业诉建行借贷纠纷一案。
      企业出具建行8年前借款合同
      银行欠债被企业告上法庭,且已是拖欠8年之久的陈年旧账,名下办公大楼还被法院查封做了财产保全处理。此事上周在微博上率先披露后,引起社会关注。
      12月14日,建行浙江省分行发布 《建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正常,经济纠纷正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声明,称“目前建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营业正常,并未查封,只因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曾与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发生经济纠纷,金华婺城区法院进行了财产保全。”
      对于经济纠纷,建行浙江省分行的解释是:“真实的情况是2004年6月11日建行金华开发区支行曾与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商量租赁该公司所属工业厂房科技园2号楼,并委托金华科技园开发公司装潢。2004年6月15日,金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以金高新(2004)4号文紧急通知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将其危房并有特定用途的工业厂房改变用途用于出租,7月底建行金华开发区支行得知后告知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应停止装修。此时,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已发生大量工程款,材料款约900万元。
      事后,经金华市政府牵头多次协商,就损失一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目前,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不过,建行的这份官方声明,并未提及借贷纠纷一事。昨天,朱小燕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出示了8年前建行和企业间关于借款的合同及协议书。
      记者看到,这份签订于2004年6月11日的协议书上,甲方为金华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建设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协议书中写到,“因设立‘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需要,乙方受托承租甲方的金华市科技园2号楼,并对其进行装潢改造。”双方约定,装潢改造费用共计1500万元,且“为方便核算,严格控制资金,甲方应在乙方指定银行开立专用账户,仅用于支付该项目的装潢工程费用核算。”也就在2004年6月11日这一天,企业和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银行因“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装修需要,向企业申请借款,借款为“专款专用装修用款”,金额为1500万元,期限为 “2004年6月11日至2007年6月10日”。
      借款合同上还注明,“借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该专用款产生的一切利息费用均由乙方(中国建设银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承担”。
      当时,建行方面在协议书和借款合同上签字的,是时任建行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行长的周兆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周兆辉,他表示:“人在外地,且当时签字是职务行为,和个人无关,暂时没有更多可以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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