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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达后3次诉离婚 其妻要求还15年家务钱

2013-03-08 13:53:00   来源:广州日报   


      法官办案有感:女方牺牲支持男方进修 共同财产转化成男方技能
      一位经办过多起家事案件的民事法官指出,从近几年受理的离婚案件来看,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越来越复杂,表现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主要体现为物,无形财产主要体现为权利,无形财产本身具有价值,权利人据此可以获得利益的一种财产,诸如文凭、学位、职称、技能等。
      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为了增强个人的竞争实力,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读研究生或学习专业技术作为改善境况的一条道路。而现有的家庭状况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都不允许双方同时深造,往往牺牲一方利益去保全另一方,而被保全的往往是男方。夫妻财产也随之消耗而转化成了专业知识或技术能力,配偶一方获得的知识或技能是受夫妻共同财产的资助而形成的。男方待功成名就时提出离婚,此时家里的有形财产已经不多,即使全部分割给女方,也远远不能使女方以前的投入得到合理的补偿。女方处于弱者的地位,如果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弱者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证,显然有失公平。因为受支持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已转化为一种技能,将来可以利用它谋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支持一方”却一无所有。因此,必须正视这种现实,不能忽视无形财产、智力投资等潜在的经济利益的转化。学界认为应将这种家庭无形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国外立法也有类似规定。对这种财产的评价必须以公平原则为指导,以原额财产,即恢复投资学会某项技能前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使待分割的夫妻财产含有投资某项技能消耗的部分,考虑该项技能的社会用途和价值,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法院判决
      维护家庭稳定 不准两人离婚
      番禺法院认为,阿军和小莉经自由恋爱而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本应珍惜婚姻家庭生活,但在婚后的日常生活中,双方没有注意维系夫妻感情,致使感情日渐恶化。阿军认为其已经三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但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次数并不是衡量夫妻之间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阿军在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并未意识到自身的责任,亦未珍惜夫妻感情,尝试互谅互让,加强沟通,而是采取回避的办法,未尝试亦未努力去修补夫妻关系。两人组织家庭并共同生活十数载,一同经历工作、生活的曲折。
      小莉在庭审过程中仍表示爱着丈夫,不同意离婚。而阿军在工作有所成就的时候提出妻子与其不般配的观点,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还为恶化夫妻关系创造条件。只要双方珍惜十多年夫妻感情,矛盾都是可以避免的,夫妻感情亦可以继续维持下去。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以及考虑离婚将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出于对家庭稳定的维护,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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