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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被指将访民两次强行送进精神病院

2013-01-19 10:28:2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刘刚则反驳称:“荣军医院对精神病人连裤带、鞋带都要收走,我的身份证、包全都在入院当天被收走了。”
      在被告提供的2008年10月7日《临沂市救助管理站了解定点医院住院受助病人情况记录》上,登记人员将刘刚住址的“北镇市”写成了“锦州市”。“如果是我掏出身份证让他抄写,他会抄出另一个市名吗?”刘刚问。
      “第二次入院,因为不是救助站直接送去荣军医院的,因此通知家属不是我们的责任。”救助站代理人在庭审上说。
      2009年2月12日,刘刚再次出院。他的右手拇指、食指无法伸直,左腿内弯,至今依然如此。
      “我在临沂市荣军医院治疗后痊愈。经全体工作人员的精心护理,我非常感谢。”山东省人民政府的信访答复中提到,刘刚出院时这样亲笔留言。
      刘刚在庭审上却公开称,这是医院逼他所写。“我记得后面还有一句保证‘不再上访’,还按了红指印。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原件。”
      此后,刘刚多次上访。中国青年报记者查阅临沂市民政局、山东省民政厅的多次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基本陈述均与救助站一致。
      2009年末,刘刚停止了上访,回家写起诉状,将临沂市民政局、临沂市卫生局、临沂市收容救助管理站告上法庭。
      2012年5月17日,刘刚收到了北镇市人民法院的传票,但是案件未能如期开庭审理。
      “立案之后,我们把诉状寄到山东那边,他们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北镇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董德生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临沂市民政局认为,北镇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月28日,管辖权异议被北镇市人民法院驳回。驳回意见中写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实施救助并非自愿,有强制措施行为,从客观上收到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故被告异议理由不成立。”
      7月,临沂市民政局不服裁定,上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中院维持了原判。
      2013年1月18日首次开审时,合议庭认为,“被精神病”案的关键有二:第一,被告是否限制了原告的人身自由。第二,原告是否有精神病。
      刘刚有没有精神病,究竟谁才有资格证明?
      刘刚所在的北镇市中安镇三里店村民委员会,开具了“无精神病史,身体健全”的证明。今日庭审上,刘刚的同村人、合伙人也出庭作证,这名农民工在赴临沂上访前,并未表现出任何精神病迹象。
      但被告代理人指出,“村委会和证人均不是精神病专业鉴定人员,证词缺乏法律效力。”
      临沂这一边,也拿出了证据。2010年1月27日,临沂市精神卫生中心和荣军医院“两院专家组共同讨论”,认为根据两次入院前在场人员的反映及入院后临床表现,刘刚存在明显的精神异常及癔症性人格基础。“根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支持原‘癔症’诊断”。
      但法庭上,刘刚质疑,临沂市荣军医院作为一家精神科专科医院,校验记录只有2002年1月、2010年~2012年两段时间的合格记录。“那么,在我入院的2008年、2009年,这家医院有精神科诊疗资质吗?况且,它有司法鉴定的资质吗?”
      对此,被告代理人回答:“校验记录可能是因为换证,材料不全,下次法庭需要可以补上。”
      当庭,合议庭和原被告均同意对刘刚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庭后确定锦州市康宁医院为司法鉴定机构。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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