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分配真实状况始终不明 高收入者瞒报严重

2013-04-24 15:27:38   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
      
      高收入者瞒报、漏缴比较严重,中低收入阶层成为纳税主体。这一现象与目前我国征收体制有关。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依靠大单位、企业的工资代扣来征收,实际上这就是一个懒人的管理体制,操作起来方便,征收成本极低。但问题在于,高收入者收入来源呈现多元化趋势,工资性收入比重下降,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比重上升,这种严重依靠工资代扣的方式必然导致高收入者的不完全征税。
      
      一个完整的税收体制,它自己应该有方便良好的财产申报和监督体制。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各个阶层的收入情况,才能管理好各个阶层的赋税,改变当前个税征收不合理现象。

      我国居民收入中存在规模巨大的第四次分配收入,并未纳入政府统计范畴

      第四次分配收入是指未纳入政府正规统计体系、不向政府申报纳税的那一部分收入。其中,小部分属于合法收入,相当部分是违法收入,剩下部分难以界定其合法性,则属于人们常说的灰色收入范畴。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王小鲁推算的结果显示,第四次分配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规模巨大。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23.2万亿元,而官方统计的城乡住户收入统计数据为14.0万亿元,即第四次收入分配的规模为9.26万亿元,占GDP的30%,其中定义为灰色收入的部分为5.4万亿元。二是增长速度快。与2005年相比,2008年居民第四次分配收入增长了91%,而按国家统计局数据计算,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即前三次分配完成之后的收入)只上升了57.4%,前者增速是后者的1.6倍。另外,如果将第四次分配的收入加入其中,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将比2005年增长69.3%,与名义GDP的增长幅度71.4%基本持平。这一数据能够对近几年,我国个人消费与投资的一些现象给予比官方数据更好的解释。

      值得注意的是,“灰色收入”毫无疑问是一种现实存在,却因为其外延与内涵界定方面存在着争议,其解决方案自然更是无从谈起了。

      我们可以认为,只要灰色收入或者说第四次分配问题一天没有得到正面重视,国民收入的真实性就一天难以认清,国民收入分配问题也就必定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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