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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开展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的决定

2012-06-01 18:28:09   来源:枣庄日报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开展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的决定
    (2012年5月31日枣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露天开采矿山整顿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推动城市转型战略实施,促进“幸福新枣庄”和生态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依法开展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依法开展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2005年枣庄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依法加强开山采石管理的决定》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齐抓共管,协作配合,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贯彻落实,取得积极进展:露天开采矿山数量进一步减少,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开采规模进一步扩大,安全生产防控能力进一步增强,有效减轻了露天开采带来的粉尘污染,空气质量有了很大改善。近几年来,城市转型战略的纵深推进和建设生态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对生态环境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必须看到,在露天开采矿山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和薄弱环节,现有露天开采矿山数量仍然偏多,布局集中度不高,规模偏小;未治理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点多面广,投入不足、进度较为迟缓、整体效果不够明显;无证开采、乱采乱挖现象依然比较突出,露天开采矿山的管理和矿山生态环境的整治工作仍需要进一步深化。对此,全市各级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依法开展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是我市加快实施城市转型战略,建设生态市、国家森林城市和“幸福新枣庄”,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迫切任务,要立足现实、着眼未来,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坚定不移地依法开展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
      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建设“幸福新枣庄”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生态市建设和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实际,科学编制市及各区(市)、高新区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案应明确露天开采矿山关闭和损毁山体治理的目标、时限、方法、措施,要将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和铁路、省级以上公路等重要交通沿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内露天开采矿山和损毁山体,纳入首期关闭和治理目标。要坚持统筹兼顾、堵疏结合,在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效果的前提下,合理整合资源,在规划可采区内科学设置较大规模采矿权,并按交易规程依法出让,保障旋窑水泥产业和城乡建设用材需要。
      三、确保依法开展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作为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将专项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要明确目标任务,确保用2年左右时间关闭不符合规定的露天开采矿山,并使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达到地貌和植被恢复要求。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年度关闭、治理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将恢复治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大投入。对严重影响地质地貌景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确因治理需要继续开采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要贯彻“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切实落实治理责任。对正在生产的矿山,要督导采矿权人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采取治理方式开采,经治理验收后办理相关关闭手续。对历史遗留的破损山体,由所在各级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治理。
      四、切实加强对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市、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在继续贯彻落实好《关于依法加强开山采石管理的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公安、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水利、环保、林业、安监、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协作配合、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市政府联席会议制度,跟踪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统一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察,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对非法违法开采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未按期关闭和拒不按照治理式方式开采的露天矿山,要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证,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予以强行关闭。对到关闭期限的露天矿山,公安机关应当收回核发的有关许可证件,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单位不得向其供应爆炸物品,供电单位不得向其提供生产动力用电,任何单位不得向其转供生产动力用电。对未到关闭期限的露天矿山,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计划向其供应爆炸物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对有关部门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要切实做好维稳和法律保障工作,严格加强对涉及关闭、治理工作的行政诉讼案件、补偿纠纷案件的管理,加强对强硬抗法者的依法执行力度。要完善关闭和治理工作的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对采矿许可证未到期或前期投入较大予以关闭的矿山,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对主动投入资金实施破损山体治理工作的企业和个人,应当予以政策优惠和支持。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定期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法检查,适时组织开展相关视察。市、区(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开展露天开采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专项整治的决定的情况,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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