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枣庄市中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2012-05-02 09:53:15 来源:市中区政府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区公安、工商、质监、城市管理、安监等部门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孔明灯也称许愿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利用热气球原理形成上升动力的一类易燃物品。孔明灯在燃放上升过程中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尤其对供电通讯设施、油库、文保单位、森林资源等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区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对非法生产孔明灯的,质监、安监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对经营孔明灯的,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对流动销售孔明灯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燃放孔明灯的,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三、因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对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职责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个人要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
枣庄市市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314889 3189016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3657500 3657630
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中分局:3089126 3399315
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中分局:3312365
枣庄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3172111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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