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网 > 新闻资讯 > 枣庄新闻 > 正文

4月20日起枣庄市工商业及农业生产电价降低

2015-04-23 09:06:54   来源:枣庄网整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的通知》要求,20日起,我市工商业及农业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259元,其中对于市民关心的居民用电价格暂未涉及。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鼓励燃煤发电企业清洁利用煤炭,对2015年3月31日前投运并经省环保厅确认的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超低排放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01元。全省工商业用电(不含中小化肥,下同)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307元,将烟台价区(烟台、潍坊、威海、日照、临沂)与济南价区(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莱芜、德州、聊城、滨州)合并为一个价区;按照“高的多降,低的少降”原则,缩小地区价差。全省除青岛、菏泽外实现工商业用电“同网同价”。

      另外,全省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按照菏泽农业生产现行电价标准执行,每千瓦时平均降低0.0487元,实现全省农业生产用电“同网同价”。根据国家规定和电价改革有关要求,逐步取消化肥电价优惠,我省中小化肥用电价格此次每千瓦时提高0.1元,2016年4月20日起取消全部电价优惠。取消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价优惠每千瓦时0.01元,执行相同类别工商业用电价格。

上一篇:滕州事业编招考报名结束 最热岗位360∶1
下一篇:枣庄市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全市招生165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