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枣政字〔2015〕17号
2015-03-26 11:40:44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精神,确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滕州市、市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
二、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滕州市、市中区14.5元;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13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枣政字〔2014〕16号文件同时废止。
各区(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有关规定的宣传,通过媒体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今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省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新标准的公布、宣传工作,并抓好督导落实,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枣庄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