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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低保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再次提高

2014-12-30 16:30:18   来源:枣庄网整理   
            近日,枣庄市政府发出《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枣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没人每年2455元提高到2800元。
      据悉,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经枣庄市政府研究确定,枣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农村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元、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500元,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这次上调,是2014年针对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第二次上调。2014年4月份,枣庄市政府对此已进行了调整,当时,枣庄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200元提高到2455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10元;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3100元,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23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提高不仅提高了全市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也是枣庄建立低保养老等居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的机制,确保了五保老人等特困居民所享受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服务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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