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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 一局长被判15年 此人系原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局长

2014-09-22 12:02:37   来源:齐鲁晚报   
    本报枣庄9月18日讯 18日,记者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原枣庄市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局长兼党委书记宋慎汉贪污、受贿一案已于近日由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宋慎汉最终获刑15年并被处没收个人财产130万元。同时,原山东省海阳市嘉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舫太也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据了解,2004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宋慎汉在担任高新区建设规划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索要、收受贿赂现金、购物卡、茶叶券等财务共计人民币306.024682万元及港币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此同时,在陈舫太管理和经营高新区房产公司期间与宋慎汉同谋,将本是公司获取的经营利润533.9779万元,采用骗取的方法占为己有。
    根据宋慎汉、陈舫太犯罪事实,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被告人宋慎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以被告人陈舫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追缴被告人宋慎汉违法所得419.275582万元、港币万元;追缴被告人陈舫太违法所得85.7765万元;追缴位于枣庄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阳光花园小区涉案的门市房12间。
    宋慎汉、陈舫太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的上诉进行审理。经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认定证据与原审法院判决相同。同时,二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宋慎汉在归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伙同陈舫太共同犯罪事实,其贪污行为构成自首。
    最终,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宋慎汉自首情节一审法院未予认定,二审法院进行了纠正。最终,宋慎汉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被处没收个人财产130万元。另一上诉人陈舫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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