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对机动车进行路查、路检 无环保标志罚二百
2013-10-29 15:13:33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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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枣庄市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制度。自2013年11月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处罚。记者了解到,路查、路检工作自2013年11月1日起实施。2013年11月1日-12月31日,为检查过渡期,过渡期内以劝导、警告为主,不做处罚,责令车主整改。2014年1月1日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机动车环保路查、路检工作主要内容包括: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检查时,要查验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重点查处未参加环保检验、无环保标志和冒黑烟上路行驶的车辆,环保部门配合查验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车辆。
对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车主补办相应手续,处二百元罚款;对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据悉,汽车环保标志的发放原则是,符合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或以上排放标准的在用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标志;不符合国家机动车第一阶段排放标准(“国Ⅰ”)或以上排放标准的在用汽车核发黄色环保标志。
据枣庄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去年枣庄曾发布通知,要求实施全市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制度,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申领环保检验标志。未通过环保检验的,应当经维修后到原环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合格的,按程序核发环保检验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进行环保达标车型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方可注册登记。对已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免予检验,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绿色环保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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