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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环保厅:企业排污达标不代表水质合格

2013-07-02 17:37:00   来源:半月谈   

      民众对水环境感受最深的是周边水体,这类水体主要是地表水。评价地表水质量好坏,依据的主要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这一标准将地表水划分成I类至V类。在这一标准的基本项目标准值中,规定COD大于40毫克/升即为劣V类水。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一些企业达标排放的水,会对地表水体造成污染。

      不仅是排污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的水,标准也低于地表水标准。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戴日成说,现行污水处理厂一级A标准中,COD允许排放浓度最高为50毫克/升,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IV类水COD标准限值为30毫克/升,“如果按照这样的标准排放,本身干净的河流和湖泊也会向V类或劣V类水体转变” 。

      马中认为,我国污水排放标准太低,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中的COD一级A标准是地表I类水标准的3倍多,工业排放标准更是地表I类水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2008年以来,我国提高了部分工业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但仍远远低于地表水标准。

      排污标准亟待与环境需求无缝对接

      山东省环保厅厅长张波表示,不同行业的排放标准并存,导致在区域管理中,难以有效约束排污总量,从而导致虽然所有排污单位都达标,但水体质量与地表水功能区划的要求仍然相去甚远。

      对此,专家表示,要真正让受到污染的水体水质好转,必须改变过去的环保观念,科学实施积极的环保措施,从环境需求出发制定相应的排污标准。具体来说,就是要以流域为治理单元,通过取消行业差异并提高排污标准,进一步实现排放限值与水质目标相衔接,并逐步倒逼污染行业转型升级。

      首先,在一些经济发达但环境容量小的地区,转变水污染治理总体思路,要从最初基于技术的治理转变为基于环境质量标准的治理,尽快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环境质量标准接轨。针对一些污染严重的水体,可出台单独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如山东省开始探索提高排污标准,取消行业标准不一带来的排污“特权”,对所有排污企业一视同仁。在所有流域,山东的造纸企业外排污水均要执行COD60毫克/升、氨氮6毫克/升的标准。这一限制标准,是当前国家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同类企业同类污染物规定限值的40%和60%。

      其次,在现有排污水平下,逐步从严实施更接近环境需求的排污标准,并采取分步分阶段的方式实施,逐步淘汰不适应先进生产力和时代发展要求的落后生产方式。例如,山东就采取了用8年时间分四个阶段逐步提高标准的方式,给了排污企业充分的准备和适应时间。

      再有,就是需要更加重视排污的感官指标。山东平原县环保局副局长张朝清表示,企业在保证排往村落周边水体内的污水达标的同时,还应加大对污水色度、气味的处理,科研部门也应加大对污水脱色、去味等核心技术的研发,降低企业治理的成本。

      最后,就是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完善环保法律体系。马中表示,美国靠清洁水法保证其国民所拥有的水资源在物理、化学、生物性质上不退化,而天然水平是其保护目标:即国土面积上每一片水域都要实现可渔可泳。清洁水法是要保证没有脏东西进到水里去,而不是把天然水变脏后再处理污水。

      针对城镇污水排放,山东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副厂长田松表示,城镇污水排放标准也要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一些经济较发达、环境改善需求较高的地区,水污染排放标准要和水环境质量标准逐步接轨,作为对污水处理厂提高标准的投入的补偿,地方政府可出台扶持政策或配套建设管网,让处理后达标的水实现循环再利用,并让这部分收益归污水处理厂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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